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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萧山区镇容镇貌管理标准(试行) 1.总 则 1.1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的集镇城市化环境,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浙江省地方标准、城市街容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镇容镇貌管理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区已划定的建制镇、开发区范围、区下属的农场场部所在地。工业园区、市场园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职能。 1.4 各建制镇、开发区内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河道、绿化、广告设置、公共设置、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等有关镇容镇貌均列入本标准范围。 1.5 建制镇、开发区已建成区范围内新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等设施均应按本标准设置,对已经设置不符合本标准的,由镇、开发区城管部门按照街景改造要求,逐步组织整改。 2.建筑物景观 2.1 现有建筑物。 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建筑物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严禁擅自搭建、擅自设置屋顶广告及其它设施。 2.2 街景灯光。 主干道及商业区和景观地区的建筑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夜景灯光。灯饰和霓虹灯管应保持完好,缺损的及时修复,应按规定的亮灯时间开启街景灯光。高亮度的灯光不能直射住宅。 2.3 临街阳台。 主干道两侧和景观地区不得擅自搭建阳台、雨棚等设施。临街阳台应统一在窗内设置晒衣架,阳台外不得吊挂杂物和有碍观瞻的物品,堆放物品应整洁有序,不得超过护栏高度。有碍市容和观瞻的设施应予拆除。 2.4 建筑物外墙。 建筑物外墙应保持整洁,定期清洗或粉刷(每年不少一次),渗水的应修复,不得乱涂乱画,乱贴乱挂,外墙色彩应符合街景要求。墙体外的各种线缆应通过专用管道入户,不得裸露在外,排气孔应作遮蔽。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2.5 防盗栅架。 主次干道两侧和景观地区的防盗栅架应采用亚光材料,按规定实施内装或与立面相平,不得安装外挑式防盗栅(网),保持建筑物外观的整体性。 2.6 空调外机。 已预留有空调位的建筑,空调外机应当按指定位置安装;未预留空调位的,外机有条件的应装至隐蔽部位或作隐蔽处理。同一幢建筑物的空调外机上下和左右皆应作有序排列。空调外机支架应采用亚光耐锈材料,冷凝水管应接入统一的排水管道。沿街建筑物外机高度不低于2.5米,暴露连线长度不超过0.5米。陈旧或破损的空调外机应及时拆除,主干道两侧和景观地区未按标准安装的空调外机应按规定改装。 2.7 遮阳棚。 主干道两侧和景观地区临街建筑不得设置遮阳棚。建筑物立面座东朝西向的可以按规定要求设置遮阳棚,必须按统一的标准,既伸缩型的、高度不低于2.5米,深度1.2米,有条件的可以一街一色,并保持整洁、美观。未按标准设置的应予拆除。 2.8 店招、灯箱。 店牌、店招和灯箱标牌应当符合街景要求并按审批规定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不得占道或占用公共设施,不得设置垂直广告。设置单位应负责日常维护,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 2.9 门面装饰。 大型商场大门和橱窗应采用全透明玻璃材料。需安装防盗门、窗的,应采用镂空横杆式钢质卷帘门或其他亚光新颖材料。使用单位应保持每日门面及门前洁净,并及时清除各种招贴和乱涂乱写。 2.10 围墙透景。 主干道和商业区建筑物前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采用2.2米以下的花窗透景围墙或半透景围墙,也可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院内空地应绿化。 在建工程可以金属板材或实体围墙隔离,高度不低于2.2米。用围墙隔离的,其顶部应采用小瓦压顶,有条件的外墙应漆画美观图案,形成“文化墙”。 待建地块应以绿化隔离或内部临时绿化,应保持内外整洁,及时清除杂草垃圾。拆迁工地应设置安全、清洁的围护设施。 2.11 商业设置。 主干道和景观地区不允许新增以下有碍市容市貌的店面: ①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 ②车辆维修、装璜、清洗、美容类店面; ③铝合金、塑钢、金属管材、木材和石材等建材类的加工、经销店; ④水果、副食品等批发店; ⑤废品回收店指纸箱、废旧家具等。 距离住宅区、办公区周边红线50米范围内不新增包含饭店、歌舞厅、铝合金或石材加工等易产生废气或噪音等污染源的店面。 无照经营的、使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主管部门应予取缔并恢复建筑原状。 2.12 违法建设。 主干道两侧不得有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应依法及时拆除。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不得延期使用,建设单位应立即拆除并清理完场地。 3、广告标志 3.1 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即霓虹灯、电子屏、灯箱、标牌、画廊、橱窗等设施设置,位置应当适当,布置形式与内容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商业性设置不得跨越道路或占用公共设施设置。 3.2 横幅广告。 直幅、横幅、门幅、气模、气球和标语须按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临时设置,并及时撤除。限制性挂置公益性的横幅广告,严禁挂置商业性的横幅广告。 3.3 墙体标语、商业广告。 外墙及公共设施上经批准可以设置公益性标语或标牌,外墙标语应提倡使用绿色字体,少用红色字体,宣传内容应尽量人性化。过期的、破损的标语、标牌应及时清除。禁止外墙及公共设施上喷设商业广告。 3.4 路牌标志。 路名牌、楼牌、房幢号、门牌和指示标志,设置应醒目、规范,并保持整洁、美观。旅游的指示牌、引导标志设置应规范,符合国际标准。 4.公共设施 4.1 道路桥梁。 道路与桥梁应保持日常平坦、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应及时修复。 4.2 占用挖掘。 占用、挖掘道路须按批准的要求施工,并悬挂“许可证”,设置“工程概况牌”。设置围栏(围墙)、安全设施和醒目的交通标志。在交通要道开挖的,一般应采用夜间及平峰施工,管线过路时一般应顶管施工,逐段作业,尽量减少挖掘。施工土地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尽量采用静力压桩,减少夜间打桩。 4.3 街道路面。 行道路面应多使用透水砖、孔型砖,多铺设透水地面,使雨水能直接渗入地下。路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严禁直接在路面、马路砖或道板上拌混凝土。道路开挖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4.4 公共设施。 候车亭、邮箱、电话亭、书报亭、公厕、交通标志、标线、各种电箱、岗亭和果壳箱等专用公共设施应造型美观、设置合理并保持整洁。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维护与检查,一经发现有乱写乱画、乱涂乱贴或损坏现象,应立即组织清除修复。 4.5 公共场所。 车站、影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保持卫生整洁、秩序良好。犬、猫等宠物不得带入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商业区、旅游区的广场、空地严格控制各种展销活动,尽量减少公益性占道活动。 4.6 车辆停放。 停车场(点)内车辆应按指示停放整齐,人行道停车应避开无障碍设施。有配建停车库(场)的单位不得将停车库(场)改变用途,不得占用公用道路设置为内部人员停车处,已改变用途的应限期恢复。 5.环境保洁 5.1 清扫保洁。 道路、广场应尽可能使用机械作业,定时清扫、洒水、保洁,提高工作效能。有条件的路段应根据需要采用水洗除尘,及时清扫、集运。河道漂浮物应每日打捞清除。 5.2 门前保洁。 沿街单位、商店、住户和市场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在门外设置有碍观瞻的宣传牌,不得乱堆乱放、占道作业。 5.3 垃圾收集。 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袋装化、封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并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垃圾投放点、收集屋等卫生设施应定期消杀、清洗。处理场地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5.4 卫生设施。 垃圾中转站、垃圾容器和垃圾清运车辆等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布局合理,经常保持地面、室内的整洁卫生,沟槽、管道应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和异臭。 5.5 建筑工地管理。 建筑施工工地应按规定设置围墙或金属围栏,高度为2.5米,外围设置警示标志和施工指示标志。场内物品不得高出围墙。工地内污水按规定指定的方式纳污,不得流出场外。工地出入口应配置专用冲洗车辆设施,严禁防止带泥上路。施工结束应同时拆除工棚及临时建筑,并将现场清理干净。拆迁工地应设置遮挡土和安全的围护设施并实施湿法作业,减少扬尘污染。 5.6 机动车辆。 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运输建筑材料、散装材料的车辆必须全封闭的车型,厢体应符合标准。营运车辆还应标志醒目并做好车内保洁,严禁将车内垃圾清扫入地面。进入市区的运输建筑材料、散体、流体的车应按规定进行厢体验审,由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沿途飞扬或带泥行驶,污染环境。 5.7 洗车场。 各类清洗车辆的场、点设施齐全,无污水外溢,无占道经营,车辆进出不影响交通。 6.河道景观 6.1 河道驳岸。 河道(航道)驳岸应保持完好、无缺损。临河建设工程尽量保持传统风貌。沿河、跨河的各类建设工程应设置规范的施工围栏和围护,并尽量减少对河道设施的损害。 6.2 排污口。 沿河驳岸排污口应设置在隐蔽处或作遮挡。已经形成截流系统的区域,各种污水必须引入截流管网,原有排污设施应当拆除。驳岸上污水排放口的污物和污迹应定期清理和清洗,保持驳岸整洁。 6.3 河道保护。 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倾倒垃圾、污染物及废弃物;洗刷各种污染水体的物品;直排或超标排放各类污水、废水;违规停泊;利用河道设施设置有碍景观的物品。 6.4 船只。 船只应保持容貌整洁,暴露物品堆放整洁有序。生活垃圾和粪便应集中收集,定点倾倒。运输垃圾、粪便和漂浮物的船只应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禁止废品收购船只停泊和作业。 6.5 桥梁。 桥梁应保持设施完好,定期粉刷、清洗。依附桥梁的管线应以绿化等形式遮掩,并与桥梁景观相协调。 7.园林绿化 7.1 绿化建设。 绿化工程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设、改建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城区绿化应注重生态观念,适量减少草坪,增加灌木和乔木,特别是有一定树龄的乔木比例。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并设置保护标志。 7.2 城市小品。 镇绿化以绿为主,多发展小绿地、小游园,游园内可配以山石小品、有创意的或文化内涵的雕塑或健身器材。临街空地和宽畅的人行道外侧均应见缝插绿,增设街头绿化。绿化小品的树群、树丛应以自然景为主。 7.3 行道树。 城市行道树应定期修剪,科学防病。根干基部应以地被植物或漏孔硬质材料覆盖,并保持平整。不得利用树木晾衣、挂物。 7.4 绿化达标。 城市道路和居民区、单位绿地率应达到国家标准。 8.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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