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政策法规理论研究合同参考名词解释问题咨询

文件题目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镇容镇貌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6/01/01【颁发文号】萧政办发〔2006〕14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镇容镇貌管理标准(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萧山区镇容镇貌管理标准(试行)


 

1.总  则



     1.1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的集镇城市化环境,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浙江省地方标准、城市街容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镇容镇貌管理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区已划定的建制镇、开发区范围、区下属的农场场部所在地。工业园区、市场园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职能。
     1.4 各建制镇、开发区内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河道、绿化、广告设置、公共设置、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等有关镇容镇貌均列入本标准范围。
     1.5 建制镇、开发区已建成区范围内新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等设施均应按本标准设置,对已经设置不符合本标准的,由镇、开发区城管部门按照街景改造要求,逐步组织整改。
    
 

2.建筑物景观



     2.1 现有建筑物。
     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建筑物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严禁擅自搭建、擅自设置屋顶广告及其它设施。
     2.2 街景灯光。
     主干道及商业区和景观地区的建筑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夜景灯光。灯饰和霓虹灯管应保持完好,缺损的及时修复,应按规定的亮灯时间开启街景灯光。高亮度的灯光不能直射住宅。
     2.3 临街阳台。
     主干道两侧和景观地区不得擅自搭建阳台、雨棚等设施。临街阳台应统一在窗内设置晒衣架,阳台外不得吊挂杂物和有碍观瞻的物品,堆放物品应整洁有序,不得超过护栏高度。有碍市容和观瞻的设施应予拆除。
     2.4 建筑物外墙。
     建筑物外墙应保持整洁,定期清洗或粉刷(每年不少一次),渗水的应修复,不得乱涂乱画,乱贴乱挂,外墙色彩应符合街景要求。墙体外的各种线缆应通过专用管道入户,不得裸露在外,排气孔应作遮蔽。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2.5 防盗栅架。
     主次干道两侧和景观地区的防盗栅架应采用亚光材料,按规定实施内装或与立面相平,不得安装外挑式防盗栅(网),保持建筑物外观的整体性。
     2.6 空调外机。
     已预留有空调位的建筑,空调外机应当按指定位置安装;未预留空调位的,外机有条件的应装至隐蔽部位或作隐蔽处理。同一幢建筑物的空调外机上下和左右皆应作有序排列。空调外机支架应采用亚光耐锈材料,冷凝水管应接入统一的排水管道。沿街建筑物外机高度不低于2.5米,暴露连线长度不超过0.5米。陈旧或破损的空调外机应及时拆除,主干道两侧和景观地区未按标准安装的空调外机应按规定改装。
     2.7 遮阳棚。
     主干道两侧和景观地区临街建筑不得设置遮阳棚。建筑物立面座东朝西向的可以按规定要求设置遮阳棚,必须按统一的标准,既伸缩型的、高度不低于2.5米,深度1.2米,有条件的可以一街一色,并保持整洁、美观。未按标准设置的应予拆除。
     2.8 店招、灯箱。
     店牌、店招和灯箱标牌应当符合街景要求并按审批规定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不得占道或占用公共设施,不得设置垂直广告。设置单位应负责日常维护,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
     2.9 门面装饰。
     大型商场大门和橱窗应采用全透明玻璃材料。需安装防盗门、窗的,应采用镂空横杆式钢质卷帘门或其他亚光新颖材料。使用单位应保持每日门面及门前洁净,并及时清除各种招贴和乱涂乱写。
     2.10 围墙透景。
     主干道和商业区建筑物前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采用2.2米以下的花窗透景围墙或半透景围墙,也可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院内空地应绿化。
     在建工程可以金属板材或实体围墙隔离,高度不低于2.2米。用围墙隔离的,其顶部应采用小瓦压顶,有条件的外墙应漆画美观图案,形成“文化墙”。
     待建地块应以绿化隔离或内部临时绿化,应保持内外整洁,及时清除杂草垃圾。拆迁工地应设置安全、清洁的围护设施。
     2.11 商业设置。
     主干道和景观地区不允许新增以下有碍市容市貌的店面:
     ①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
     ②车辆维修、装璜、清洗、美容类店面;
     ③铝合金、塑钢、金属管材、木材和石材等建材类的加工、经销店;
     ④水果、副食品等批发店;
     ⑤废品回收店指纸箱、废旧家具等。
     距离住宅区、办公区周边红线50米范围内不新增包含饭店、歌舞厅、铝合金或石材加工等易产生废气或噪音等污染源的店面。
     无照经营的、使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主管部门应予取缔并恢复建筑原状。
     2.12 违法建设。
     主干道两侧不得有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应依法及时拆除。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不得延期使用,建设单位应立即拆除并清理完场地。

    

3、广告标志



     3.1 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即霓虹灯、电子屏、灯箱、标牌、画廊、橱窗等设施设置,位置应当适当,布置形式与内容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商业性设置不得跨越道路或占用公共设施设置。
     3.2 横幅广告。
     直幅、横幅、门幅、气模、气球和标语须按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临时设置,并及时撤除。限制性挂置公益性的横幅广告,严禁挂置商业性的横幅广告。
     3.3 墙体标语、商业广告。
     外墙及公共设施上经批准可以设置公益性标语或标牌,外墙标语应提倡使用绿色字体,少用红色字体,宣传内容应尽量人性化。过期的、破损的标语、标牌应及时清除。禁止外墙及公共设施上喷设商业广告。
     3.4 路牌标志。
     路名牌、楼牌、房幢号、门牌和指示标志,设置应醒目、规范,并保持整洁、美观。旅游的指示牌、引导标志设置应规范,符合国际标准。
    
 

4.公共设施



     4.1 道路桥梁。
     道路与桥梁应保持日常平坦、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应及时修复。
     4.2 占用挖掘。
     占用、挖掘道路须按批准的要求施工,并悬挂“许可证”,设置“工程概况牌”。设置围栏(围墙)、安全设施和醒目的交通标志。在交通要道开挖的,一般应采用夜间及平峰施工,管线过路时一般应顶管施工,逐段作业,尽量减少挖掘。施工土地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尽量采用静力压桩,减少夜间打桩。
     4.3 街道路面。
     行道路面应多使用透水砖、孔型砖,多铺设透水地面,使雨水能直接渗入地下。路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严禁直接在路面、马路砖或道板上拌混凝土。道路开挖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4.4 公共设施。
     候车亭、邮箱、电话亭、书报亭、公厕、交通标志、标线、各种电箱、岗亭和果壳箱等专用公共设施应造型美观、设置合理并保持整洁。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维护与检查,一经发现有乱写乱画、乱涂乱贴或损坏现象,应立即组织清除修复。
     4.5 公共场所。
     车站、影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保持卫生整洁、秩序良好。犬、猫等宠物不得带入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商业区、旅游区的广场、空地严格控制各种展销活动,尽量减少公益性占道活动。
     4.6 车辆停放。
     停车场(点)内车辆应按指示停放整齐,人行道停车应避开无障碍设施。有配建停车库(场)的单位不得将停车库(场)改变用途,不得占用公用道路设置为内部人员停车处,已改变用途的应限期恢复。
    
 

5.环境保洁



     5.1 清扫保洁。
     道路、广场应尽可能使用机械作业,定时清扫、洒水、保洁,提高工作效能。有条件的路段应根据需要采用水洗除尘,及时清扫、集运。河道漂浮物应每日打捞清除。
     5.2 门前保洁。
     沿街单位、商店、住户和市场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在门外设置有碍观瞻的宣传牌,不得乱堆乱放、占道作业。
     5.3 垃圾收集。
     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袋装化、封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并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垃圾投放点、收集屋等卫生设施应定期消杀、清洗。处理场地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5.4 卫生设施。
     垃圾中转站、垃圾容器和垃圾清运车辆等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布局合理,经常保持地面、室内的整洁卫生,沟槽、管道应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和异臭。
     5.5 建筑工地管理。
     建筑施工工地应按规定设置围墙或金属围栏,高度为2.5米,外围设置警示标志和施工指示标志。场内物品不得高出围墙。工地内污水按规定指定的方式纳污,不得流出场外。工地出入口应配置专用冲洗车辆设施,严禁防止带泥上路。施工结束应同时拆除工棚及临时建筑,并将现场清理干净。拆迁工地应设置遮挡土和安全的围护设施并实施湿法作业,减少扬尘污染。
     5.6 机动车辆。
     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运输建筑材料、散装材料的车辆必须全封闭的车型,厢体应符合标准。营运车辆还应标志醒目并做好车内保洁,严禁将车内垃圾清扫入地面。进入市区的运输建筑材料、散体、流体的车应按规定进行厢体验审,由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沿途飞扬或带泥行驶,污染环境。
     5.7 洗车场。
     各类清洗车辆的场、点设施齐全,无污水外溢,无占道经营,车辆进出不影响交通。
    
 

6.河道景观



     6.1 河道驳岸。
     河道(航道)驳岸应保持完好、无缺损。临河建设工程尽量保持传统风貌。沿河、跨河的各类建设工程应设置规范的施工围栏和围护,并尽量减少对河道设施的损害。
     6.2 排污口。
     沿河驳岸排污口应设置在隐蔽处或作遮挡。已经形成截流系统的区域,各种污水必须引入截流管网,原有排污设施应当拆除。驳岸上污水排放口的污物和污迹应定期清理和清洗,保持驳岸整洁。
     6.3 河道保护。
     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倾倒垃圾、污染物及废弃物;洗刷各种污染水体的物品;直排或超标排放各类污水、废水;违规停泊;利用河道设施设置有碍景观的物品。
     6.4 船只。
     船只应保持容貌整洁,暴露物品堆放整洁有序。生活垃圾和粪便应集中收集,定点倾倒。运输垃圾、粪便和漂浮物的船只应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禁止废品收购船只停泊和作业。
     6.5 桥梁。
     桥梁应保持设施完好,定期粉刷、清洗。依附桥梁的管线应以绿化等形式遮掩,并与桥梁景观相协调。
    
 

7.园林绿化



     7.1 绿化建设。
     绿化工程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设、改建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城区绿化应注重生态观念,适量减少草坪,增加灌木和乔木,特别是有一定树龄的乔木比例。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并设置保护标志。
     7.2 城市小品。
     镇绿化以绿为主,多发展小绿地、小游园,游园内可配以山石小品、有创意的或文化内涵的雕塑或健身器材。临街空地和宽畅的人行道外侧均应见缝插绿,增设街头绿化。绿化小品的树群、树丛应以自然景为主。
     7.3 行道树。
     城市行道树应定期修剪,科学防病。根干基部应以地被植物或漏孔硬质材料覆盖,并保持平整。不得利用树木晾衣、挂物。
     7.4 绿化达标。
     城市道路和居民区、单位绿地率应达到国家标准。

    

8.附 则



     8.1 本标准由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8.2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ICP备05044035号关于本站请您留言律师服务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