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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标准》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萧山区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国有农用地行为,统一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特制定萧山区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标准: 一、 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职工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赔偿费等费用。 二、 任何单位、任何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都必须按照标准支付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费。 三、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农用地分布现状,参照临近镇街的区片综合价确定,具体补偿标准为:农一场、农二场耕地每亩45万元;红垦农场耕地每亩8万元;钱江农场耕地每亩10万元;湘湖农场耕地每亩10万元;棉麻试验场耕地每亩10万元。非耕地补偿标准减半。 四、 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费实行专项管理,由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与用地单位签订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协议,并收取用地单位的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费,项目用地依法批准后统一划转财政专户。 五、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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