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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标准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6/04/06【颁发文号】萧政办发〔2006〕83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标准》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萧山区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国有农用地行为,统一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特制定萧山区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标准:

一、 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职工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赔偿费等费用。

二、 任何单位、任何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都必须按照标准支付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费。

三、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农用地分布现状,参照临近镇街的区片综合价确定,具体补偿标准为:农一场、农二场耕地每亩45万元;红垦农场耕地每亩8万元;钱江农场耕地每亩10万元;湘湖农场耕地每亩10万元;棉麻试验场耕地每亩10万元。非耕地补偿标准减半。

四、 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费实行专项管理,由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与用地单位签订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协议,并收取用地单位的使用国有农用地经济补偿费,项目用地依法批准后统一划转财政专户。

五、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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