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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政发〔2006〕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中的作用,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平稳发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对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作如下调整: 一、 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最高可贷款额为: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在500元以下的,其最高贷款额为15万元;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为500元(含500元)至1000元,其最高贷款额为20万元;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为1000元(含1000元)至1500元的,其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为1500元(含1500元)至2000元的,其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为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其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二、 职工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值总额的40%;199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的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值总额的50%。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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