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区长办公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六月九日
萧山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精神,为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地产二级市场,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先易后难、积极稳妥、方便办理、逐步推进的原则,对我区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发证范围
萧山区城镇范围内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城镇住房(含商业用房,下同)。
二、 时间界限
(一)1995年1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的住房,凭房屋产权人的房屋产权证和售房合同或优惠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等房屋来源资料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1995年1月1日以后依法批准用地并在2002年7月1日之前通过竣工验收的住房,确认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其售出的房屋,凭房屋产权证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2002年7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单位在项目竣工时必须申请复核验收。在复核验收合格后,其售出的房屋,凭房屋产权证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 政策处理
(一)上述范围内的住房在下文之日前已经实施房产转让的,确认受让者(现房屋产权人)土地使用权,凭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在下次房产转让时,必须补办出让手续。
原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在上市交易时已按萧政办发〔1995〕164号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的,凭相关交款凭证视作已补办出让手续,登记发证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直接由划拨变更为出让,其中涉及房改房的土地出让年期起始日统一为1995年1月1日,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年期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二)1995年1月1日以后依法批准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其中部分房产现状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但已按现状用途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必须补办改变土地用途手续。
四、 本文件未涉及到的城镇其它住房用地发证问题,另行研究。
五、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有关文件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 本意见由国土萧山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萧山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表
2.萧山区城镇住房用地补办出让地价表
附件1
萧山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表
|
土地级别 |
四 至 范 围 |
| 五级
|
东至育才路,南至潘水路、河,西至铁路,北至萧绍路
|
| 六级
|
萧山城区五级地以外,东至铁路,南至南环路以南的规划路,西至萧金路,北至北塘河及宁围镇铁路以西的沿江地块
|
| 七级
|
东至绕城公路、杭甬高速公路、规划高速铁路、建设一路、下潦、新塘街道,南至闻堰镇、湘湖旅游度假区南界线、曹家桥、绍兴县界,西至钱塘江,北至六级地钱塘江南岸区片界线、钱塘江
|
| 八级
|
七级地以外,东至萧山国际机场西侧规划路、新塘街道新街镇边界,南至绕城公路;义蓬镇、瓜沥镇、临浦镇的规划建设区范围
|
| 九级
|
八级地以外,包括瓜沥集镇规划外行政辖区、义蓬镇集镇规划外行政辖区南沙大堤以南部分、临浦集镇规划外浦阳江以北行政辖区、靖江、衙前、坎山、南阳、河庄南沙大堤以南部分、义桥绕城公路以南部分、所前绕城公路以南大部分地区
|
| 十级
|
河庄南沙大堤以北部分、义蓬镇集镇规划外行政辖区南沙大堤以北部分、新湾镇南沙大堤以南部分、党山镇行政辖区、党湾镇行政辖区;临浦镇浦阳江以南行政辖区
|
| 十一级
|
新湾镇南沙大堤以北部分、临江工业区、益农镇;戴村镇和义桥镇许贤片、河上镇 |
备注:本表所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根据杭政函〔2004〕129号《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确定。
附件2
萧山区城镇住房用地补办出让地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平方米
|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十一级 |
|
商业用地 |
969 |
544 |
357 |
224 |
187 |
143 |
119 |
|
住宅用地 |
207 |
124 |
79 |
46 |
37 |
30 |
26 |
备注:
1.上述地价根据杭政函〔2004〕129号《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确定(其中住宅用地按基准地价10%收取,商业用地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
2.今后随着杭州市区基准地价的调整将作相应的调整。
主题词: 国土资源 城镇住房 登记发证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