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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萧山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6/12/26【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萧政办发[2006]1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财政局《萧山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萧山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区财政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建〔2003〕724号)及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萧政发〔2003〕66号)、《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萧政发〔2005〕18号)、《2005年萧山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办法》(萧惩防〔200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二、 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性投资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均应执行本细则。
三、 财政部门是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施审核和审批。
四、 概算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已按规定办理结算审定的,审价或审计意见视同决算批复,建设单位可不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但必须作好相应的财产清理、资料整理和帐务处理等工作。
五、 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在编制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算,做到帐证、账帐、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和立项文件;
2.财政部门项目投资概算审核意见;
3.发改部门项目投资概算计划批文;
4.调整投资概算批文;
5.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6.相关工程验收报告;
7.其它有关资料。
七、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表式另发)。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计划部门下达投资计划情况和项目实际支出情况;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基建结余资金分配;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说明的其它事项。
八、 申请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具备下列条件:
1.各项目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
2.建设单位已做好各项清理准备工作;
3.超概算投资项目,已按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报经批准调整投资概算,限额以上项目已调整计划;
4.竣工结算已由区政府投资审价中心或具有省财政厅颁发的浙江省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价。5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区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已由区政府投资审价中心出具《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意见》或区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5.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内容已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九、 竣工财务决算上报时间。
&nbs p;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且各专项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上报竣工财务决算。
2.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伸延。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超出批准伸延时间的,相应扣减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每逾期一个月扣减10%,逾期十个月,不计列管理费。
3.为有利及时编制竣工决算,项目主体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因个别影响总造价的遗留问题未解决,不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建设单位可将剔除该问题后的决算上报,并附列说明该问题。待问题可解决时,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十、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权限:区级部门(含湘湖管委会、钱江世纪城)单项投资200万元及以上项目、副城区镇单项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他镇街的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审批。上述限额以下项目,由本级财政审批。
十一、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的决算,办理相应的帐务处理、财产交付手续,并作好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工作。
十二、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结清工程款。确因特殊原因未支付的工程款,建设单位应作为“应付款”入帐。
十三、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十四、 未按规定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不得核销工程投资及财务帐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十五、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临江工业园区,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并根据本文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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