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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萧山区区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细则》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6/10/26【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萧政办发[2006]1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财政局《萧山区区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萧山区区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细则
区财政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资金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萧政发〔2003〕66号)、《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萧政发〔2005〕18号)和《2005年萧山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办法》(萧惩办〔200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财政局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区政府投资审价中心(以下简称审价中心)和区会计集中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协同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审价和支付核算。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按单一项目核算和控制支付。交通、市政、排水、教育和水利等零星项目较多的部门,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核算。合并核算的项目,预算指标和支付进度,均按明细项目控制;项目的概算构成,仍应细化到具体支付内容。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将同一项目肢解为若干个小项目。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概算审批制。凡区财政安排或补助资金的投资项目,区级部门自筹资金投资50万元及以上项目,镇级(含街道)政府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部门财务或镇(街道)财政自行审批。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造价审定制。区级部门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项目,镇(街道)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审价中心统一委托注册地在萧山的有审价资质单位审价,经审价中心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批准;限额以下项目,由区级部门或镇(街道)自行委托有资质审价单位审价后自行审定造价,并报审价中心备案。审价中心应不定期进行抽审。
第六条 审价中心委托审价实行招标制,审价费不列入项目投资,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统一支付。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实行分类支付制,分别采取区财政直接支付、部门预算支付和镇级(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财政直接支付三种形式。


二、区级财政直接支付项目

第八条 纳入结算中心核算的建设项目,为区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包括:
(一)进入结算中心核算部门的所有建设项目。
(二)未进入结算中心核算的区级部门,由财政安排资金或财政安排和单位自筹资金拼建的、项目总投资概算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九条 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拼建,应纳入集中核算的项目,单位应将自筹资金部分缴入结算中心一并核算拨付。
第十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制度。
(一)前期征迁、工程款、设备购置、设计和监理等大额支出,均采取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部门根据相关合同、项目进度和项目业主的支付指令,按规定直接支付给征迁主体和被征迁单位(个人)、劳务和设备供应商、其他有关收款单位。
(二)由镇(街)组织征迁的区级项目,征迁资金可支付到镇(街)财政,实行镇(街)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 实行基建小额备用金制度。
(一)交通、市政、水利、排水和教育等有经常性建设项目的部门,各开设一个固定的基建小额备用金帐户;其他部门有建设项目时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项目结束时取消。
(二)小额备用金支付范围:建设项目管理性费用;单项5万元以下的小额拆迁赔偿费用;其他零星费用。
(三)小额备用金由区财政局核定,实行滚动结报制度。项目业主凭有效报销凭据,到结算中心结报后,补充备用金。
第十二条 所有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均实行指标控制。建设业主必须在控制指标内根据工程进度发支付指令。结算中心在财政部门下达的各类指标范围内按规定核实支付。
(一)前期征迁经费。为批准投资概算中的前期征迁经费为上限,超出部分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才可支付。
(二)工程款。
1.预付工程备料款。在合同造价的20%范围内,由建设业主根据项目备料情况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定。其中,主要材料由项目业主自行提供的不预付工程备料款。建设业主对预付的工程备料款,应按工程实际耗料情况在拔付工程进度款时陆续抵扣。
2.预付工程款。工程开工到竣工结算前,项目业主根据现场监理核实的工程计量控制,最高为合同造价的80%(含预付备料款)。施工过程中已报经批准的重大变更,按批准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项目变更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不得支付变更工程款。
3.工程款结算。工程竣工且各专项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审定造价后,按审定的造价拨付到95%。用款计划可安排到100%,其中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由建设业主清算支付。电力、通信等由建设单位提供无偿维护服务的项目,可不扣留质保金,具体项目在造价审定时由财政部门明确。
(三)设计费、监理费。
1.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10天内,项目业主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合同勘察、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本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业主可酌情支付工程进度款;提交勘察、设计成果资料后10天内,支付到合同勘察、设计费90%。其余10%勘察、设计费作为过程服务的预留金,其中,勘察费在设计成果资料提交后,设计费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2.工程开工后根据监理合同支付监理费的50%;工程竣工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监理费的90%;10%作为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预留保证金,在项目竣工一年并通过综合性验收后付清。
第十三条 支付流程。
(一)建设项目业主凭立项文件、计划文件、审价中心审定的投资概算明细,结合工程进度,按月向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经核定后,财政局下达用款指标计划,并抄送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在各项目的用款指标范围内,按直接支付和小额备用金结报形式支付。
(二)资金支付指令由在结算中心预留印鉴的建设业主行政领导签发。需由部门其他领导签发的,必须经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授权,并报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支付依据
(一)前期征迁款。征地费支付需附国土部门的相关批件;拆迁赔偿费支付需附评估结论、合同等相关资料;设计、监理费等支付需附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预付工程款。第一次工程款支付,项目业主需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后续工程款支付,需附现场监理的工程量审核意见。
(三)、工程结算款。80%以上部分的工程结算款支付,需附竣工验收报告、审价(审计)意见书。
(四)5%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由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质量情况发支付指令。
第十五条 收款单位
(一)建设项目所有款项,均必须直接支付到中标单位或直接提供劳务和商品的收款主体。特殊情况需变更收款人的,需报经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前期征迁由镇(街)组织实施的,征迁款可支付到镇(街)财政。
(二)收款票据。区外来萧的建筑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一律凭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结算。本地施工企业,预收工程款时,可使用合法有效的收据预收;工程款结算时,必须全额凭施工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地税部门的正式发票结报。
第十六条 支付限制
(一)项目立项前,不得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交通、市政、水利、排水和教育等有固定建设项目的部门,立项前的必要费用在财政统一核定的前期论证经费中列支;财政未核定前期论证经费的其他部门,在单位业务费中列支。
(二)项目立项后,计划未下达前,原则上不得支付征迁、工程和设备等项目建设性费用。为保证工程进度,对已经批准列入年度预算,且时间跨度长的重大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可先行预支土地预征、拆迁安置等前期经费。


三、区级部门自行核算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未纳入区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部门应单设基建帐分项目核算。一般不单设银行帐户,大型项目确需开设帐户的,需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区财政补助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根据计划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到项目业主;财政安排和单位自筹拼建项目,财政资金按同比率到位拨款。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支付事项按照区财政直接支付项目的规定执行。


四、区财政补助镇(街)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经区交通、水利和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镇(街)组织实施的区财政补助项目,由镇(街)财政统一核算。建立镇(街)会计结算中心后,所有建设项目均必须纳入会计结算中心核算。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可根据需要,报经区财政批准后,开设一个固定的建设项目银行帐户。
第二十二条 经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均实行投资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归镇(街)财政。
第二十三条 投资包干的项目,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与有关镇(街)政府(办事处)签订投资包干协议。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程序、质量和进度等事项负责;财政部门对投资额审定、工程款支付及结算等事项负责。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区财政补助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分三次拨付资金。开始前期征迁或项目施工时,预拨50%;工程主体竣工时,拨付30%;其余款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500万元以下项目,分两次支付,预拨70%,验收合格后付30%。
第二十五条 根据项目进度,由相关镇(街)提出用款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区财政审核后拨付到镇(街)财政。


五、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江指挥部等财政单列的地区,要按照区财政直接支付项目的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工程按上级部门要求单列核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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