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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杭州公积金萧山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6/11/01【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萧政办发〔2006〕1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促进职工住房消费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切实减轻职工负担,根据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对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等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贷款担保方式调整为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相应保险。

二、 申请人在签订住房公积金借贷合同前须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同时明确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三、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办理房屋财产保险由相应委贷银行根据各自贷款办法确定。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负责解释。

主题词:建设 公积金 贷款担保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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