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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迁工作的补充意见(试行)

实施日期】2006/11/29【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迁工作的补充意见(试行)

萧政办发[2006]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集体土地和农村房屋征地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国家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6〕5号),结合我区现行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集体土地和农村房屋征迁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 严肃政策,保障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和农村房屋的征迁,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的工作,容易引起相互参照和攀比。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我区现行的政策,既不能突破政策规定,导致被拆迁人的相互攀比,也不得随意压低补偿标准,损害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区已在征地拆迁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今后,凡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一律执行“区片综合价”,农村房屋拆迁和装修补偿,统一按照萧政发(2002)88号、萧政办(2004)50号和萧政办发(2006)85号文件确定的农村房屋重置价及拆迁装修补偿价格的有关规定,依法评估补偿。同时要切实加强合法面积的确认工作,打击违法违章建筑,坚决抑止突击装修。
二、 明确责任,进一步落实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体系
凡国家、省和杭州市在我区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区级交通道路、市政设施、土地收储、公益事业项目等由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作为项目前期征迁责任单位,承担征地拆迁工作任务。负责项目建设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各方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三、 落实工作奖励经费
承担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镇、街道,为完成征迁工作所产生的必要的征迁工作经费和协调费,以及对积极支持国家工程建设,按时签约、拆迁的被拆迁人的适当奖励,按以下定额标准在工程前期征迁费中列支:
凡实行一体化多层(或高层)公寓安置的区域,对被拆迁人的适当奖励,按照区政府批准同意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任何地方均不得新开口子,突破既定标准。同时按房屋拆迁补偿费(不含装修补偿)的1%列支征迁工作经费和征迁协调费。
上述区域以外的非公寓式安置的区域,承担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镇、街道的征迁工作经费、协调费和对被拆迁人的适当奖励,合计按房屋拆迁补偿费(不含装修补偿)总额的20%〔项目平均不足120元/平方米的按120元/平方米计算〕,以项目切块包干到镇(街),节余不缴,超支不补。对被拆迁人的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在上述切块包干经费中列支。
对未能按时完成征迁工作任务的镇、街道,每延期1个月扣减定额包干经费的10%,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 落实公益经费
在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征迁工作中,凡依法评估补偿后,已归拆迁人所有的应拆房屋、装修材料残值,区政府授权承担前期征迁责任单位的镇、街道负责处理,处理所得的资金归当地镇、街道使用,其中60%作为村级公益经费, 40%由镇(街道)统筹安排与被征迁人相关的公益事业。
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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