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培育土地市场、促进集约和节约用地,结合萧山实际,区政府决定,对我区2007年国有土地级差地租执行范围、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和标准 土地级差地租调整的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二、 其他相关规定 1.对原划拨用地办理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以及对出让年限到期的企业,需办理续期手续的,按新的级差地租标准执行。 2.对2006年12月31日前已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农转用而未供地的项目,在2007年9月30日前办理供地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3.级差地租中,新征农用地按每亩6万元不列入分配范围,由区财政专项核算,用于上缴支出、农业开发、解决原征地农民遗留问题及土地指标回购成本支出等。 4.原有关收取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1.6万元/亩)的规定不再执行。其它提取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5.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收益分成不变,见附件3。 三、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萧山区城市规划区2007年土地级差地租(含配套费)标准表 2.萧山区各镇、场辖区2007年土地级差地租(含配套费)标准表 3.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收益区级与镇街分成比例 4.萧山区土地用途分类与行业修正系数表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萧山区城市规划区2007年土地级差地租(含配套费)标准 单位:万元/亩 土地 级别 | 范 围 | 商业用地 | 住宅用地 | 文体、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疗养院、会展场馆等设施用地 | 工业、种养殖业用地 | | 41-50年 | 31-40年 | 21-30年 | 20年以下 | | 一级 | 东至东站铁路、南至规划南二路以南150米、西至风情大道和老杭金路以西150米、北至北塘河范围内,钱江世纪城规划范围内,湘湖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内 | 100.00 | 90.00 | 68.00 | 26.30 | 23.30 | 19.80 | 15.30 | | 二级 | 绕城公路范围内除一级以外主要道路两侧150米范围内的地块 | 60.00 | 53.00 | 40.00 | 16.00 | 14.30 | 12.30 | 10.30 | | 三级 | 绕城公路范围内除一、二级以外的其它地块 | 53.00 | 47.00 | 30.00 | 14.30 | 12.80 | 11.30 | 9.80 | 说明:1.绕城公路范围内主要道路指乡道以上公路及市政道路。 2.同一项目整体用地有部分在150米范围内的,整个项目用地按二级标准收取级差地。 3.道路两侧范围以道路边沟线为起点。 附件2
萧山区各镇、场辖区2007年土地级差地租(含配套费)标准 土地 级别 | 范 围 | 商业用地 | 住宅用地 | 文体、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疗养院、会展场馆等设施用地 | 工业、种养殖业用地 | | 41-50年 | 31-40年 | 21-30年 | 20年以下 | | 一级 | 瓜沥镇、临浦镇、衙前镇的行政辖区和新塘街道、蜀山街道、新街镇、靖江镇、义蓬镇、义桥镇义桥片、红山农场的行政辖区、所前镇来苏片绕城公路以外地块 | 39 | 37 | 28 | 14 | 12.8 | 11.3 | 10 | | 二级 | 坎山镇、南阳镇、河庄镇、新湾镇、党山镇、农一场、农二场行政辖区、红垦农场绕城公路以外地块 | 28 | 25 | 20 | 12.8 | 11.8 | 10.8 | 9.6 | | 三级 | 党湾镇、益农镇、河上镇、戴村镇、楼塔镇、浦阳镇、进化镇、所前镇所前片、义桥镇许贤片、未纳入镇街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围垦土地 | 19 | 17 | 15 | 11.8 | 11 | 10 | 9.2 | 说明:1.各镇在异地的插花地按所在镇街场区域地段的级差地租参照执行。 2.土地出让年限除工业用地外的其它项目,按法定的最高年限。 附件3
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收益区级与镇街分成比利 | 序号 | 镇、街道 | 分成比利 | | 1 | 城厢街道、北干街道 | 9∶ 1 | | 2 | 蜀山街道、新塘街道 | 8∶ 2 | | 3 | 宁围镇 | 7∶ 3 | | 4 | 闻堰镇、新街镇 | 6∶ 4 | | 5 | 河上镇、义桥镇、衙前镇、坎山镇、南阳镇、河庄镇、党湾镇、党山镇 | 5∶ 5 | | 6 | 楼塔镇、戴村镇、义桥镇许贤片、浦阳镇、进化镇、所前镇、新湾镇、益农镇 | 4∶ 6 | | 7 | 瓜沥镇、临浦镇、义蓬镇、靖江镇 | 3∶ 7 |
附件4
萧山区土地用途分类与行业修正系数表 | 用地类别 | 行业类别 | 行业修正系数 | | 商业用地 | 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移动、加油站、电力等营业场所用地 | 1.10 | | 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等用地 | 1.05 | | 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等用地;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招待所等用地; | 1.00 | | 洗染店、维修网点、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 0.80 | | 各类写字楼(含企业办公楼)用地;旅游用地 | 0.80 | | 经营性地上停车场、仓储、物流、农贸市场等用地 | 0.50 | | 住宅用地 | 别墅、排屋等高档住宅用地 | 1.30 | | 普通住宅用地 | 1.00 | | 工业用地 | 工业、工业仓储用地及交通、电讯(移动)基站、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1.00 | | 备 注 | 1.上述范围以外的用地,由国土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类别及相应的行业修正系数;2.具有多种用途的土地应按分摊土地面积分别确定用地类别。 | 主题词: 国土管理 级差地租 调整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