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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级差地租标准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03/16【颁发文号】萧政发〔2007〕27号 【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培育土地市场、促进集约和节约用地,结合萧山实际,区政府决定,对我区2007年国有土地级差地租执行范围、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和标准
     土地级差地租调整的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二、 其他相关规定
     1.对原划拨用地办理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以及对出让年限到期的企业,需办理续期手续的,按新的级差地租标准执行。
     2.对2006年12月31日前已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农转用而未供地的项目,在2007年9月30日前办理供地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3.级差地租中,新征农用地按每亩6万元不列入分配范围,由区财政专项核算,用于上缴支出、农业开发、解决原征地农民遗留问题及土地指标回购成本支出等。
     4.原有关收取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1.6万元/亩)的规定不再执行。其它提取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5.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收益分成不变,见附件3。
     三、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萧山区城市规划区2007年土地级差地租(含配套费)标准表
2.萧山区各镇、场辖区2007年土地级差地租(含配套费)标准表
3.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收益区级与镇街分成比例
4.萧山区土地用途分类与行业修正系数表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萧山区城市规划区2007年土地级差地租(含配套费)标准
 

单位:万元/亩

 

土地
级别
范    围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文体、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疗养院、会展场馆等设施用地 工业、种养殖业用地
41-50年 31-40年 21-30年 20年以下
一级 东至东站铁路、南至规划南二路以南150米、西至风情大道和老杭金路以西150米、北至北塘河范围内,钱江世纪城规划范围内,湘湖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内 100.00 90.00 68.00 26.30 23.30 19.80 15.30
二级 绕城公路范围内除一级以外主要道路两侧150米范围内的地块 60.00 53.00 40.00 16.00 14.30 12.30 10.30
三级 绕城公路范围内除一、二级以外的其它地块 53.00 47.00 30.00 14.30 12.80 11.30 9.80
 

说明:1.绕城公路范围内主要道路指乡道以上公路及市政道路。
      2.同一项目整体用地有部分在150米范围内的,整个项目用地按二级标准收取级差地。
      3.道路两侧范围以道路边沟线为起点。

 

附件2

 

萧山区各镇、场辖区2007年土地级差地租(含配套费)标准
 

 

土地
级别
范    围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文体、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疗养院、会展场馆等设施用地 工业、种养殖业用地
41-50年 31-40年 21-30年 20年以下
一级 瓜沥镇、临浦镇、衙前镇的行政辖区和新塘街道、蜀山街道、新街镇、靖江镇、义蓬镇、义桥镇义桥片、红山农场的行政辖区、所前镇来苏片绕城公路以外地块 39 37 28 14 12.8 11.3 10
二级 坎山镇、南阳镇、河庄镇、新湾镇、党山镇、农一场、农二场行政辖区、红垦农场绕城公路以外地块 28 25 20 12.8 11.8 10.8 9.6
三级 党湾镇、益农镇、河上镇、戴村镇、楼塔镇、浦阳镇、进化镇、所前镇所前片、义桥镇许贤片、未纳入镇街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围垦土地 19 17 15 11.8 11 10 9.2
 

说明:1.各镇在异地的插花地按所在镇街场区域地段的级差地租参照执行。
      2.土地出让年限除工业用地外的其它项目,按法定的最高年限。

 

附件3

 

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收益区级与镇街分成比利
 

序号 镇、街道 分成比利
1 城厢街道、北干街道 9∶ 1
2 蜀山街道、新塘街道 8∶ 2
3 宁围镇 7∶ 3
4 闻堰镇、新街镇 6∶ 4
5 河上镇、义桥镇、衙前镇、坎山镇、南阳镇、河庄镇、党湾镇、党山镇 5∶ 5
6 楼塔镇、戴村镇、义桥镇许贤片、浦阳镇、进化镇、所前镇、新湾镇、益农镇 4∶ 6
7 瓜沥镇、临浦镇、义蓬镇、靖江镇 3∶ 7

附件4

 

萧山区土地用途分类与行业修正系数表

 

用地类别行业类别行业修正系数
商业用地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移动、加油站、电力等营业场所用地 1.10
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等用地 1.05
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等用地;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招待所等用地; 1.00
洗染店、维修网点、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0.80
各类写字楼(含企业办公楼)用地;旅游用地 0.80
经营性地上停车场、仓储、物流、农贸市场等用地0.50
住宅用地别墅、排屋等高档住宅用地1.30
普通住宅用地1.00
工业用地 工业、工业仓储用地及交通、电讯(移动)基站、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00
备  注1.上述范围以外的用地,由国土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类别及相应的行业修正系数;2.具有多种用途的土地应按分摊土地面积分别确定用地类别。
 


    主题词: 国土管理 级差地租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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