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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03/16【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萧政发〔2007〕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灾区重建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区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 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区范围内具有萧山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由区民政局另行制定。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三)保费标准。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我区被列为二类风险区域。保费标准为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区财政补助4元。 (四)赔付标准。根据我区农户住房现状,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我区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万元),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 (五)运作方式。我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人财保公司萧山支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经营费用按20%以内确定,实际支出每年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每年年终向区政府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六)时间安排。根据全省统一要求,我区将于今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2007-2009年为3年试行期,不断总结,逐步完善。 三、 政策措施
(一)财政补助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政府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区财政补助与农户参保比例相结合。我区要求以镇街为单位,农户参保面达到80%以上,区级财政补助落实到位。区财政补助保费采取先全额拨付、再按实结算的办法,农户参保后由区财政按实拨付镇街财政补助。镇街少于80%参保面,上级补助部分由镇街自行负责。 (三)中央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中央财政及其他用于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优先、从优支持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以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 四、 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已经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镇街也要成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推进小组,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区民政局要成立倒房纠纷裁定机构,严格按照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及时有效地裁定纠纷;人财保萧山支公司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并延伸到镇街和村,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 (二)制定配套政策。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一件实事工程,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和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 (三)强化责任考核。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范围,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尽心尽力抓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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