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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城市示范村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04/17【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萧政办发〔2007〕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区政府性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切实解决好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城市示范村安置有关问题,保障被征迁农户利益,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政府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城市示范村安置实行“购房差价补助”政策。现就“购房差价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购房差价补助”的项目范围。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的区级重点建设项目,或上级政府指定由区政府拆迁安置,并实行投资包干的国有投资项目,且项目实施区块范围内的拆迁农户按政策规定实行城市示范村方式安置的。镇街或企业实施的建设项目,涉及城市示范村安置的,不实行本政策,仍按原定的“土地置换分成”或拆迁补偿政策执行。

二、实行“购房差价补助”的方式与流程。实行“购房差价补助”的项目,按规定的拆迁安置面积和统一的差价补助定额计算。

1.购房差价补助定额。为控制建设成本,有利于平衡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补助差价不分项目,实行一次性核定。根据测算,按现定城市示范村购房价,差价补助定额为绕城线范围内每平方米950元;绕城线范围外每平方米900元。今后根据建设成本及相关政策再作相应调整。

2.安置面积核定。由拆迁户所在镇街核实,并经区交通、市政等项目建设主体审查同意,报区城乡一体办按城市示范村安置政策核定安置面积后,转区财政局审查落实差价补助额。

3.安置社区管理用房补助。按安置户均3平方米安排社区管理用房,补助价暂定1600元/平方米,与购房差价补助额一并计列。

三、购房差价补助额由相应建设项目承担,列入项目投资成本,视同前期经费按进度支付。

四、购房差价补助额由负责征迁的镇街财政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归镇街财政。

五、安置区块地面、地下车库和其他经营性用房,由所在镇街按“自负盈亏”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六、本文下发前,投资计划已下达的项目,购房差价补助额由区财政局抄送区发改局,直接调增投资计划;已实行购房差价补助的项目,不再结算。

七、同一项目“购房差价补助”与“土地置换分成”的安置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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