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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08/16【颁发文号】萧政办发〔2007〕145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财政局、国土萧山分局、人行萧山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
(区财政局 国土萧山分局 人行萧山支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100号),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7〕68号文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财综字〔2007〕23号文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萧山区范围内(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二、区财政局、国土萧山分局、人行萧山支行要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国土萧山分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人行萧山支行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相关业务,并及时向区财政局等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三、国土萧山分局、区财政局和人行萧山支行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四、依法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收款纳入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核算。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定金、保证金和预收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上缴金库,作为土地出让金收入。

五、协议形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和划拨用地。预收款缴存财政局财政专户,在办理农转用后,按以下方式操作: 1、国土萧山分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证书,向区财政局出具转账通知书,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将预收款转为土地出让收入后及时足额缴库。 2、对不足部分的出让金,由国土萧山分局开具缴款通知书(转为收入部分开具转账通知书,并按上款操作),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3、因面积、标准等因素造成的多收款项,由国土萧山分局出具退款通知书(转为收入部分开具转账通知书,并按第一款操作)后,区财政局及时退付。

六、公开出让的土地(含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由国土萧山分局按招投标交易中心经拍卖程序所得成交价与受让人签订《杭州市萧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国土萧山分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七、受让人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证书,全额上缴金库后,由国土萧山分局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票据的使用和缴销,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八、出让总价款中包含的代收代缴的税费,不列入土地出让金收入范畴。凡出让总价款含有关税费项目的,应以清单形式写明各类税费的项目和金额,并及时抄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定期汇总后,作退库处理。

九、以协议形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和划拨用地,受让人依法缴纳的区片综合价,预收款缴存区财政局财政专户后,由财政专户在收到转账通知书时,其村级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资金全额核拨给征地拆迁办,差额部分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缴库处理。

十、区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储财务核算,应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为确保收储土地资金的及时到位,区财政局根据缴库情况,按月按计划核拨土地开发补偿费。土地开发补偿费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45%确定。 区土地储备中心应按地块进行资金收支核算,区财政局定期对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项目及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和清算。

十一、区财政局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挂牌、拍卖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一定比例或标准划分土地出让金。上级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提取。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明确按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的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十二、为有效筹措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为便于计算,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8%提取。

十三、区财政局根据出让金专用票据、缴款通知书以及税费清单来清算土地出让金的收支。

十四、原镇街、开发区、国有农场的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分成,仍按原规定执行,但支出需报项目在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支出。

十五、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十六、土地出让收支应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国土萧山分局应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十七、区财政局要会同国土萧山分局、人行萧山支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进行定期核对,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十八、区财政局、国土萧山分局、人行萧山支行以及区审计局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十九、区财政局、国土萧山分局应相互配合,做好遗留项目预收款的清理移交工作。取消国土等有关部门收入过渡户,现已收取的定金、保证金、预收款全额缴存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二十、本意见由区财政局会同国土萧山分局、人行萧山支行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主题词: 财政 土地出让金 若干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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