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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局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11/20【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局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萧政办发〔2007〕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建设局《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
区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9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目标和原则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住房供应体系为目标,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多方式实施救助,建立和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2007年实施140户农村低保家庭危旧房改造,力争到2010年前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二、 内容和措施

(一)救助对象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 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先低保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指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新建房屋必须符合农村建房条件)。 3. 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自救能力弱的受灾群众。 4. 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二)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现状、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等方式实施救助。救助住房建设方案经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检查督促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经培训有上岗证书)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也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

(三)救助标准 1. 建筑面积。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计算,1人户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1人可增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 2. 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3. 资金补助标准。凡符合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条件,经批准的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房屋,按每户给予20000元的经济补助。

(四)工作程序 1. 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
(2)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低保证明或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明;
(4)现状房屋照片;
(5)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在申请表中明确具体救助方式。 2. 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农户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公开张榜公示7天,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村两委签署意见,提出救助方式建议,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 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救助条件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审查结果必须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 核准。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并将意见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救助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 新建、改建、扩建按农村私人建房审批程序审批。

(五)资金保障和管理
1. 救助资金来源
(1)省级财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补助资金3800元/户。 (2)市级财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补助资金2000元/户。 (3)区级财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补助资金7000元/户。 (4)镇级财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补助资金7000元/户。 (5)村级财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补助资金200元/户。 2. 资金管理
(1)救助资金由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当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经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领导小组批准后,分期核拔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审计、监察、建设及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镇街必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经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工程当施工至墙体一米高时,给予50%资金到位,当工程主体完成后,资金全部到位;修缮房屋工程在外墙粉刷前资金一次性到位;置换房屋当合同生效时,资金一次性到位。

三、 组织实施

1. 落实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都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把其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议事日程。建设、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在调查基础上制订实施方案,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2. 密切配合。建设、民政、财政、国土、审计、公安、残联和农村工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各项对困难群众的扶持政策、减轻扶持对象负担,救助建房减免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乱收费。建房所需宅基地在当年下达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指标中优先解决。新建房屋产权归私人所有(五保户除外)。 3. 加强宣传。采用多种方式宣传救助工作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参与,发动群众捐资出物、投工等方式开展帮扶和互助,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主题词: 建设 农村 住房救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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