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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8/01/01【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萧政发〔2007〕1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0号)精神,现把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税范围
在萧山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
一级地段:城厢、北干、蜀山、新塘四个街道办事处,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围镇(包括钱江世纪城)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为一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二级地段:临浦镇、瓜沥镇、义蓬镇行政区域和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三级地段:除一、二级地段以外的其它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含江东工业园区、临江工业园区、湘湖旅游度假区、红山农场)为三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三、 应纳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四、 征收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征收时间为每年五月份和九月份。

五、 执行时间
上述适用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7年的应征税款,可按原适用税额征收,原适用税额低于新《条例》规定的相应标准低限的,按新《条例》规定的低限执行。对2007年1月1日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适用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的适用税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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