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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08/06【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列入房地产开发计划的商品房项目上市销售,及时提供房地产市场有效供给,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手续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时所有房源应一次性全部上网对外公开销售。

2、对房屋用途为“办公”、“商业”等公建用途的商品房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手续时可以按期房预售和现房销售分别申报。

3、开发企业申报的现房销售房源在完成权属初始登记的同时转为现房公开上网对外销售。

二、对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手续后作期房预售的不得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作现房销售的房源,在未申请权属初始登记前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但在申请权属初始登记时需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注销手续;对未申报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手续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对完成权属初始登记后的商品房项目不再办理现房抵押手续。

三、对2004年1月1日至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自留房进行集中清理,对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均应转为现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

四、对列入房地产开发计划的商品房项目应全部申报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手续,实行公开上网销售。对未申报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手续的商品房项目,在申请权属初始登记之前需申报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手续。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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