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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你办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无化粪池污水管道设计与养护技术规程〉的通知》(杭城管规[2006]122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六年十月八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城管规[2006]12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无化粪池污水管道设计与养护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杭州市无化粪池污水管道设计与养护技术规程》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污水管道 设计和养护规程 通知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设计规程 4 5 养护规程 5 6 技术资料 5 前 言 本技术规程所包含的准则和规定以《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排放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杭州市排水管渠与泵站养护技术规程》、《杭州市污水工程专业规划》的相关内容为基础,在生活污水取消设置化粪池的技术环节,本技术规程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本规程未提出取消化粪池的充分条件,某类或某项建设项目化粪池的设置与否,建议依据有关政策另行规定。本技术规程包含的部分规定严格于上述前四项标准、规范、规程,符合《杭州市污水工程专业规划》的原则和规定。 本技术规程由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提出。 本技术规程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批准,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技术规程起草单位: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 本技术规程主要起草人:邱潮、钱国梁、宋肖锋。 杭州市无化粪池污水管道设计与养护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技术规程规定了无化粪池的建设项目生活污水排水工程设计、运行养护方面应执行的技术准则。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生活污水无化粪池排水工程的设计、运行养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268-199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8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排放标准》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5) 《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杭州市排水管渠与泵站养护技术规程》 《杭州市污水工程专业规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程。 3.1 市政污水管道 建设项目外部的社会公用污水管道。 3.2 粪便污水 即大、小便器收集、排除的粪便和冲洗水。 3.3 洗涤废水 即建筑内部洗涤器、池、地面收集、排除的洗涤水。 3.4 生活污水 粪便污水与洗涤废水的统称。 3.5 水封 在装置中留存一定高度的水柱,防止排水系统中气体进入室内。 3.6 存水弯 在卫生器具内部或排水管道上设置的一种内有水封的配件。 3.7 出户管 从建筑物内部连至室外检查井 的排水横管段。 3.8 格栅 栅条形的隔渣设备,用以拦截水中较大尺寸的漂浮物或其他杂物。 3.9 机械式粉碎装置 通过动力机械手段将水流中较大尺寸的杂物粉碎的机械装置。 4 设计规程 4.1 不设化粪池的必要条件 不设置化粪池的建设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4.1.1 建设项目室外排水管道系统严格执行雨污分流; 4.1.2 建设项目室外生活污水管道能与市政污水管道接通,且排出管管径不大于市政污水管管径; 4.1.3 接纳建设项目生活污水的市政污水管道属于雨污分流的市政排水系统并连通至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4.2 必须设置化粪池的情况 市政排水管道为雨污合流或截流式合流的,其上游建设项目生活污水管道系统应设置化粪池。 4.3 设计规定 无化粪池生活污水管道系统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4.3.1 采用无化粪池生活污水管道排水的建筑物,其粪便污水、洗涤废水应在建筑物外合流排放。 4.3.2 采用无化粪池生活污水管道排水的建筑物,应采用内置存水弯的便器,公用便器应安装自动冲水装置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卫生器具的材质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3.3 生活污水排水量定额应取相应生活给水定额的90%,生活用水(平均日)定额宜取180∽210L/cap.d,生活用水(最高日)定额宜取260∽340 L/cap.d,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计取。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1采用。 表1 最大设计充满度 管径(mm) 最大设计充满度 <400 0.55 400~600 0.65 >600 0.70 4.3.4 室外排水管道与市政排水管道直接连通的单幢无化粪池住宅楼,排水量设计执 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4.3.5 粪便污水出户管应采用工程塑料管,管径应不小于100mm,坡度应不小于0.02。建设项目生活污水管应采用埋地工程塑料管,管径应不小于225mm,坡度应不小于0.004,设计充满度下管内流速应不小于0.6m/s。 4.3.6 建设项目污水干管应采用埋地工程塑料管,管径应不小于300mm,坡度应不小于0.003,管内流速应不小于0.6m/s。 4.3.7 生活污水检查井井底必须设置流槽,流槽深度应不小于井内下游管道内径的0.85倍,检查井内径应不小于0.7m。其他管线与污水管道交会井内径应不小于1.0m,交会井内其他横穿管管底与井内流槽顶之间应有不小于0.3m净空,其他横穿管管外壁与井内壁水平方向净距应不小于0.5m。 4.4 机械式粉碎装置或格栅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设置机械式粉碎装置或格栅,或设置化粪池:排水工程设计无法符合本设计规程前述条款规定;建筑室内未全部设置内置(或附带)存水弯的卫生器具。 4.4.1 设置机械式粉碎装置或格栅,应不影响周边环境质量和卫生状况,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4.4.2 机械式粉碎装置或格栅应设置在污水管道下游(市政污水管道接口前),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4.4.3 机械式粉碎装置或格栅本身的设计、安装、运行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该设备产品标准执行。 4.4.4 经机械式粉碎装置或格栅处理后,污水中夹带的不溶性杂质尺寸应不大于:片状30mm×30mm×5mm;块状20mm×20mm×20mm。 5 养护规程 5.1 管道养护 5.1.1 无化粪池排水管道系统应加强养护、清疏。发现管道、检查井等设施发生沉降、脱节、破损、保护层剥落等情况,应该立即修缮,避免病害发展影响设施正常功能发挥。 5.1.2 管道、检查井全面检查宜间隔4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包括地面塌陷、结构破损、水位水流情况、淤积结垢情况等。 5.1.3 管道最大淤积深度应不大于管径的1/5倍,检查井流槽最大淤积深度与管道相同。 5.1.4 管道清淤可采用绞盘拖包、转杆疏通、射水疏通等方法。 5.1.5 管道、检查井破损需要停水修缮的,应按照现行排水管道维护技术规程及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应采取措施将停水段管道上下游沟通,保证正常通水,严禁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自然水体。 5.2 检测 5.2.1 排水系统投入使用后,应在排水系统出口处定期检测管道内水流中不溶性固体杂质体积及数量。 5.2.2 管内水流中不溶性固体杂质量检测方法为:用栅条空隙宽度20mm,栅条宽度10mm的格栅拦截管内水流,持续24小时,取栅渣称量(含水率约80%、密度约960kg/m3)。 5.2.3 按照5.2.2条检测方法检测所得栅渣量大于2kg/m3污水,应增设机械式粉碎装置或格栅。 5.2.4 机械式粉碎装置或格栅的设置,执行4.4.1、4.4.2、4.4.3、4.4.4条款规定。 5.2.5 无化粪池污水系统排水水质应符合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规定。 6 技术资料 6.1 无化粪池污水管道工程竣工后,应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档案编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完整的竣工资料和设施档案,排水系统运行管理者应留存完整的竣工资料和设施档案。 6.2 排水系统运行管理者应将污水管道平面布置图、建筑排水工程平面图、立面图、系统图、设施结构图、设计变更资料等备份以便于日常运行养护使用。 6.3 污水设施养护、更新、改造等应做好纪录,连同分析报告一起归档保存,设施维护资料应正确、及时、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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