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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1/09/13【颁布单位】 杭房公〔2001〕9号【失效日期】

 
  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三日
  
杭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托管户(以下简称托管户)是指: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因单位转制、破产等原因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专门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第三条  单位或主管单位到管理中心为职工申请托管帐户时,需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户设立申请书》,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户转移申请单》及以下材料:

(一)单位破产:破产文件。

(二)单位转制:转制文件。

(三)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管理中心接受单位申请,经核实后即为职工开设托管户,发放《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户人员手册》。托管户设立在管理中心总帐下的分帐户,由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四条  托管户中的个人帐户余额由原职工个人帐户中转入,在托管期间职工个人帐户保持封存状态。在符合支取、转移的条件下,托管户职工可到管理中心办理支取、转移手续。     

第五条  职工属以下情况,可以提取本人帐户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托管户内的余额;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托管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六条  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需提供本人的《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户人员手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查询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同时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本人帐户余额的:购买自住住房,提供购房专用发票(原件、复印件),为贷款购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商品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杭州市区村(居)民建房,提供当地土地管理局签发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原件、复印件);杭州市区村(居)民住房大修,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告;农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批准的报告。    

2、提取配偶帐户余额的:除上述第1点中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复印件、配偶同意支取的承诺书。    

3、提取父母、子女(直系血亲)帐户余额的:除上述第1点中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复印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父母、子女同意支取的承诺书。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三)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或待业(岗)证复印件。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1、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本市有关公安部门的户口迁出证明。    

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长期定居证明及定居国绿卡复印件。    

(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税务部门开具的租赁发票(原件、复印件)、有关收入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人的死亡证明(由医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系夫妻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复印件),受遗赠的,提供遗赠扶养协议(原件、复印件)。    

第七条  托管期间职工重新就业的,可凭本人《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户人员手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八条  托管帐户每年6月30日结息,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执行,结出利息直接滚入本人帐户余额。    

第九条  职工在办理完支取手续、结清帐户余额或办理完转移手续、转出托管户后,管理中心将注销其托管帐户。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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