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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缴交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计算口径

【实施日期】2002/11/21【颁布单位】 杭房基[2002]14号【失效日期】

各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调整工作,现将《杭州市市区缴交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计算口径》印发给你们,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不变,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权益,方便单位计算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现对杭州市市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作如下界定: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基本工资部分:  
 (1)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基数=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技术工人基数=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普通工人基数=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2、津(补)贴等部分:
    (1) 省规定的职务(岗位)津贴;
    (2) 浙人薪(2001)8号文件规定的工作人员补贴;
    (3) 省规定保留的物价、福利性等津(补)贴93元;
    (4) 市定岗位补贴;市定福利性补贴70元;
    (5) 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原2‰或1%奖励一级工资的保留金额;
    (6) 按省“六条意见”套改高出部分的保留金额;
    (7) 月物价补贴35元;误餐补贴100元;
    (8) 电话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省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
    (9) 市级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按上年度的统一标准/12);
    (10) 增发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按上年度金额/12);允许发放的预算外福利补贴(按上年度统一标准/12)。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基本工资部分:
    (1) 实行职员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人员基数=职务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2) 工人基数=技术等级(等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2、津(补)贴等部分:
    (1) 省规定的职务(岗位)津贴;
    (2) 浙人薪(2001)8号文件规定的工作人员补贴;
    (3) 省规定保留的物价、福利性等津(补)贴93元;
    (4) 市定岗位补贴;市定福利性补贴70元;
    (5) 原2‰或1%奖励一级工资的保留金额;
    (6) 教师、护士的10%工资和教(护)龄津贴;
    (7) 月物价补贴35元;误餐补贴100元;
    (8) 经批准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及中小学特级教师津贴;
    (9) 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及麻风、传染等病院工作人员实行的一档工资;
    (10) 省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或保健性津贴;
    (11) 增发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12) 允许发放的预算外奖励、福利补贴(按上年度的统一标准/12)。
    三、企业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作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四、相关的几个具体问题
    ⒈ 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和熟练期间基本工资部分,按见习期和熟练期工资计算,定级后按定级工资计算;
    ⒉ 军队转业干部以地方新确定的工资为基数;
    ⒊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基数界定,以上年12月份工资为准。其中,搞活内部分配的事业单位按本人的档案工资计算;
    ⒋ 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5.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政办[1998]1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办理,即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计缴住房公积金基数(年初在尚未公布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时,按上上年度标准计缴,公布后,从次月起按新标准计缴)。
    ⒍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不再缴交住房公积金。
    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的计算口径,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企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说明

    2003年度杭州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交缴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栏目填写说明如下:
    1、2002年度的实际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统一按5000元的标准/12。
    2、机关允许发放的预算外福利补贴统一按6000元的标准/12。
    3、事业单位允许发放的预算外福利补贴统一按11000元的标准/12。
    今后以上项目标准的调整,以市财政、人事部门的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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