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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11/28【颁布单位】 杭建市发(2004)945号 【失效日期】

 

各有关单位: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管方式的调整,我市工程招标代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于提高招投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也出现了操作不规范、乱收费和代理水平不高等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3、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施工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为: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外,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工程建设总投资估算价,不是标段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代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供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必须编制清单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及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杭州市建筑市场信息价格等为依据进行初步核实,如超过3000万元,不得承接代理业务;若其代理的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300万元,即认定为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000万元未超过3300万元,则将在代理机构的《诚信手册》中予以警示及扣除相应的分值。
  4、注册地在外市的甲级、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上年度年检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机构,不得在本市承接业务。各地不得限制或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外地有资格的代理机构进入本地承接业务。
  外地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市场,必须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外地招标代理机构需在本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杭设立分支机构,在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驻杭人员中建筑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5名(含)以上,其中注册造价师1名(含)以上,且必须是本单位正式人员,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浙建法[2003]13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自行变更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认可。
  6、 在本市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诚信手册》(即《杭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手册》)登记制。《诚信手册》由市建委统一颁发,由代理机构注册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承办,主要记载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所代理项目业绩考评、考核结果等。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代理备案事宜时,必须持有《诚信手册》。
本市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注册所在地的招投标管理机构领取《诚信手册》。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杭州地区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在当地招标办领取《诚信手册》,分支机构存在违规行为,被扣分的,除记入分支机构的手册外,同时记入所属代理机构手册。
  外地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市场,在备案同时,领取《诚信手册》。
  7、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招标书面报告备案时,应同时提交已由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一式三份),由招标办经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应每半年度向注册地招标办报送《招标代理业绩汇总表》,各地招标办每半年度向市建委报送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 。
  二、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1、在杭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向本单位专职人员颁发上岗证,上岗证的样式由杭州市建委提供,各单位自制,各单位人员上岗证须经市建委备案,在办理招投标事宜时佩证上岗,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
  2、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有工程建设类技术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②熟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且培训考核合格。
  ③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并是代理机构的在册职工。
  3、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代理机构服务。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委托合同备案时,应同时报送由本人签名的办理该代理项目的项目组人员名单、项目组的负责人和每人代理的事项。项目组人员的组成,由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大小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其中项目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编制人员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由省概预算编审资格的人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必须经注册造价师审核。
  5、为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杭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由项目组的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章。未按规定签名、盖章的,招标办不予办理备案等有关事项。
  6、为体现招标人的权利和责任,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标通知书一律由招标人签发,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章及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备案章。
  7、外地进杭机构在杭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应当由项目组的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章,其余相关资料需经项目组经办人签名后,可加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杭州分支机构章。此外,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杭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方法,依照本市代理机构人员管理办法。
  三、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业务质量管理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合同(提倡按示范文本签订);对代理事项应当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守秘密。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首先对工程项目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
  3、招标代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编制招标文件,对粗制滥造、不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各地招投标管理机构一律不予备案。
  4、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预算或实物工程量清单,严禁扩大或缩小工程量,降低或抬高工程造价。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审核,审核必须在离开标5个工作日前得出结论,并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供详实的审核资料,如经委托审核,工程造价误差在正负3%(含)以上,或工程量有明显编制误差的项目占总项目比例超出10%(含)以上的,或工程量有明显按比例扩大或缩小情形的,可以判定为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超出正常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应修正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并支付预算审核费用,同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按规定进行扣分,对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进行扣分,并予以公示。经审核,编制误差在正常范围的,审核费用由提出人支付。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审核结果争议的最终裁定。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代理机构清单编制情况的日常检查,如检查中发现清单或标底编制误差超出正常范围的,将按规定扣分及公示。对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
  5、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按照规定进行存档,保存时间不得低于3年。
  四、认真执行招标代理机构收费规定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省、市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合同中必须明确收费标准,不能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一般不低于杭州市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严禁发生私下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的行为。各级招标办在办理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核查招标代理收费情况,防止乱收费。
  2、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费用,只能按成本收取,超过200元应说明成本组成情况,如不能合理说明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费用由代理机构还是由招标人收取。
  3、由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施工图图纸成本押金,施工图归还时施工图押金全额退还,对施工图损坏或缺页,招标代理企业只能扣除损坏或缺页部分成本,并具体说明成本费组成情况。
  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监督与查处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由市招标办记录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信用档案中,作为代理机构复审(年审)、升级的依据之一,并定期公布。
  (1)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2)违反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不良行为,应当经市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实后,报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记入《诚信手册》并扣除相应的分值,作为对代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具体的考评办法见附件。
  2、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业资格,并在杭州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上公示,扣除相应的分值,考评办法见附件。
  3、招投标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对项目的代理质量进行评价,并将每个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时地录入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时,在每年的7月10日及次年的1月10日前应当向市建委上报《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和《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报表》。
  4、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要建立严格的行政责任制,对允许无证或越级承揽业务,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
  5、诚信网建设完成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手册考评纳入诚信网系统。
  附: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手册考评细则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同示范文本
    3、工程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
    4、外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市备案须知
    5、外地进杭州市招标代理机构情况登记备案表
    6、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7、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报表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岗位证书格式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1、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手册考评细则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保证招投标各项工作的规范、有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制订《杭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手册考评细则》,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记录,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一、考评内容
  (一)代理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二)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事招标代理人员诚信情况;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四)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
  二、考评办法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考评工作,由杭州市建委负责;
  (二)考评采取不定期抽查与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三)考评采用扣分制。对一年内被扣分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的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将亮“黄灯”,予以警示;对扣分超过10分(含)或因严重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将亮“红灯”,从亮“红灯”即日起一年内,不得承接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四)考评记录时限为:受行政处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保存期为3年,记录公示期为1年。
  三、考评细则
  (一)对代理机构的扣分内容及标准
  1、资格方面
  (1)在资格申报、复审及定级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2分)
  (2)超越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起扣点为2分,每超过100万加扣1分,最高扣5分。(2~5分)
  (3)涂改或伪造资格证书。(5分)
  (4)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或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接业务的,没有超出其资格等级的扣2分,超资格等级范围,每超过100万加扣1分,最高扣5分。(2~5分)
  (5)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重大事项变更手续的。(1分)
  2、代理业务方面
  (1)未按相关规定订立代理合同的或代理合同签订不规范的。(2分)
  (2)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招标投标备案、公示的。(1分)
  (3)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代理行为超越委托权限。(3分)
  (4)从事同一工程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的。(5分)
  (5)帮助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3分)
  (6)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5分)
  (7)与其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2分)
  (8)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5分)
  (9)未按规定收取或退还投标保证金。(1分)
  (10)收费不规范。(5分)
  3、日常管理方面
  (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相关资料的。(1分)
  (2)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上岗培训的。(1分)
  (3)雇用非本单位专职人员负责代理项目。(2分)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1~5分)
  其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规的,除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外,代理机构扣除相应分值。(详见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扣分内容及标准)
  (二)对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扣分内容及标准
  (1)将代理专职人员证书、上岗卡涂改、伪造或出租、转借、出卖给他人使用;(4分)
  (2)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的。(4分)
  (3)无注册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从事相应业务的。(5分)
  (4)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2分)
  (5)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4分)
  (6)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事项及其他商业秘密的;(5分)
  (7)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5分)
  (8)故意少算,高估冒算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或者故意扩大或缩减工程量,或者工程造价误差及工程量编制误差超出正常范围,损害有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的;(5分)
  (9)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5分)
  (10)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5分)
  (11)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1~5分)

  附: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委托人:(甲方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乙方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资金来源:
  4、工程投资总额:
  5、建筑面积:
  6、其他:
  二、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
  1、委托代理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 )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
  ( )勘察
  ( )设计,具体包括:
  ( )施工,具体包括:
  ( )监理,具体包括:
  ( )设备,具体包括:
  ( )材料,具体包括:
  ( )其他
  2、托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 。
  三、代理业务的内容——代理事项:(双方应明确具体代理事项)
  1、拟订招标方案;
  2、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发布招标公告;
  3、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4、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
  5、实物工程量清单;
  6、编制参考价或标底;
  7、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整理答疑纪要;
  8、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9、提交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10、协助工程合同的签订;
  11、与工程招标有关的其它事项。
  四、招标代理时限
  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实际、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五、甲方的权利
  1、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代理事项。
  5、如甲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甲方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终止合同。
  六、甲方的义务
  1、提供招标工程所需的有关工程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协助招标过程中与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尽可能向乙方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
  3、主持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及业绩考察;
  4、审核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等有关资料;
  5、参与招标活动全过程,包括主持开、评标活动;
  6、主持签约工作。
  7、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如甲方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乙方可以建议甲方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八、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管理规定。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在甲方的配合下认真制定招标工作的进度计划,认真完成各项代理事项。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并向甲方提交代理报告。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招标内容。
  4、对招标中各项计算数据、技术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成果允许偏差值控制在± %以内。
  5、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事项内应当保密的内容保守秘密。
  6、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7、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九、合同价款及支付办法
  1、委托招标代理费:本次招标代理收取委托代理费 元。(按 造价的 %计算)
  2、专家评审费 元,由 支付。
  3、招标公告费、场租费 元,由 支付。
  4、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收取成本费 元,由 收取。
  5、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押金 元,由 收取。
  6、其他: 。
  7、招标代理服务费待招标工作完成并提交代理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天内一次性结清。
  十、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情况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失败,所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合同履行期限内,非乙方原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视代理工作完成情况,给予乙方赔偿。
  2、由于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而导致招标失败,招标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履行期限内,非甲方原因,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给予甲方赔偿。
  3、由于乙方原因出现漏项、漏量等代理质量问题,影响造价 以上的,每出现一次,扣除代理费用的 违约金;若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总造价影响偏差在 以上的,除追究以上赔偿外,还需赔偿违约金 元。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将情况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应尽量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
  十一、争议解决
  甲方、乙方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尽力协商解决或提交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招标办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3、工程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代理合同附件)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招标内容
  人 员 情 况
  姓名 职务 职称 注册资格 上岗证号 备注
  组长
  组员
  组员
  组员
  组员
  代 理 事 项 及 承 办 人 安 排
  代 理 事 项 承办人签名 代 理 事 项 承办人签名
  拟订招标方案 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
  提出招标申请 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提交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 协助工程合同的签订;
  实物工程量清单、标底 与招标有关的其它事项。
  代理机构:(盖章)
  注:本表中承办人签名一栏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字。


  附:4、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
  代理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规模
  代理招标内容 中标金额(万元)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代理合同起止时间 实际完成时间
  支付代理费单位 代理服务费(万元)
  招标文件是否出售 每份招标文件售价(元)
  代理事项 经办人 代理岗位证书编号 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招标办评价意见
  拟定招标方案
  拟定招标公告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编制工程量清单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与招标有关的其他事宜
  对招标代理情况的综合评价
  代理过程出现问题的具体说明: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招标办(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评价意见按优、良、中、差填写;
     2、评价意见说明及代理过程出现问题说明可另附;
     3、本表一式三份,市建委市场处、注册地招标办、代理机构各一份。


  附:5、外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市备案须知

  一、外市取得甲级、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杭州地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除近一年内有违法行为或上年度年检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机构以外。
  二、外地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招标代理项目组成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人员,有相关的证明材料。项目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且必须是本单位正式人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必须是本单位正式人员,且注册单位与工作单位相符。
    三、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我市行政区域代理招标业务,应持以下资料,到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1、外地进杭招标代理机构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同时递交电子文本);
  2、注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出备案证明或介绍信;
  3、由注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代理机构近一年内无违法行为及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证明;
  4、有效《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
  5、拟进杭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专职人员(建筑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5名以上,其中注册单位相符的注册造价师1名以上)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交纳失业保险及养老保险的证明等资料;
  6、在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7、拟承接代理项目的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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