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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
现将《杭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调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调查实施意见
为规范杭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凡在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须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或在环境敏感区域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材料在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实施公众调查,征求公众意见。
三、公众调查可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影响程度采取公众调查表、公告栏或公共媒体公示、举行听证会等调查形式。建设项目实施公众调查前,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公众调查方案,并报该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部门备案。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其它对公众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须实施公示调查,但不排除补充其他公众调查方式。
四、建设项目实施公示调查的,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保护目标所及范围内的居民社区、村委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告栏(所及范围较大的应实施公共媒体公告)公告,公告不得少于7日(实施媒体公告的不得少于3日),并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建设项目单位或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环评编制单位)应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公告应提供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所在地址、联系方式(电话及邮编);环评编制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址、联系方式(电话及邮编);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行业)、内容(包括产品生产工艺或拟经营范围)及建设规模(产量或建筑规模);
(三)建设项目地点、总平布置图及其周围环境概况(附文字及总平布置图说明);
(四)建设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及主要环保结论;
(五)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材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六)标明公告发布单位或环评编制单位,及公告发布时间,以及第三方(一般为公告栏所属单位)证明。
建设项目公众调查采取公众调查表方式的,调查表格应提供相应的内容和服务。
五、
建设项目单位或环评编制单位根据公众调查的情况,对公众调查意见较大的,或公众提出书面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召开会议前,应当通过媒体或者公示方式发布会议告示(告示范围同公众调查范围),并邀请社会团体、研究机构、有关管理机关、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六、
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或者召开听证会之日起10日内可同时向建设项目单位或环评编制单位提出。公众可以将意见另外抄送负责该建设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七、建设项目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由环评编制单位及时汇总公众调查意见,对公众调查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用隐瞒、删改公众意见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手段影响公众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项目单位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材料应当附公告书、公众调查意见等公众调查材料,并对公众调查意见作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过程中,公众可以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可以依法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材料及相关附件,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建设项目单位和有关公众代表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编制未按本意见实施公众调查的,或公众调查意见应采纳而未被采纳的,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责令修改补充或重新编制。
十一、本意见所称环境敏感区,主要指下列区域: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村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
(二)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分布地、天然林、重要渔业水域等生态敏感脆弱区;
(三)人口密集区、疗养地、医院、文教区、党政机关办公地点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宗教意义的特殊区域等社会关注区;
(四)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x建设项目环保公告
一、建设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邮编:
二、环评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地: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邮编:
三、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
行业类别: 建设规模: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排污流程(或拟经营范围):
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
项目各污染物排放量(t/a):
项目产生的主要环境影响: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的主要环保结论:
四、项目审批单位
项目审批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邮编:
五、公告说明
1、公告不得少于七日(媒体公告不得少于三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应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2、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可同时向建设项目单位或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另外抄送负责该建设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公告结束,应有第三方(一般为公告栏所属单位)证明。
附件:建设项目总平布置图(及文字说明)和规划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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