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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性商业用房无实体墙分割销售和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
【实施日期】2005/02/05【颁布单位】 杭房局 [2005] 15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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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性商业用房无实体墙分割销售和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近几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相继开发建设了一批大开间经营性商业用房,并将其中一部分以无实体墙分割形式分户销售给购房者,目前,开发商和购房者均要求办理该部分房屋分户的产权登记手续。为妥善解决该部分经营性商业用房无实体墙分割销售和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原经规划部门批准为大开间的经营性商业用房(不含农贸市场等配套用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无实体墙分割销售并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先将分割设计方案报经建委、规划、消防、商贸等主管部门批准,房产管理部门凭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标注“无实体墙分割房屋,不得增加和改变维护结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必须在房屋转让协议中明确经营性商业用房系无实体墙分割、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再分割或增加、改变维护结构的相关情况。房屋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的,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在房屋交接书中予以明确,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双方的补充协议或交接书意见按转移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标注“无实体墙分割房屋,不得增加和改变维护结构”。
三、对经营性商业用房无实体墙分割和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处理以2004年1月1日前经批准建设并以实际发生预(销)的大型独立商业用房为范围,其它类型房产仍以实际原始批建标示为准。
杭 州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杭 州 市 规 划 局 杭 州 市 贸 易 局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杭 州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二00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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