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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12/06【颁布单位】 杭教办〔2005〕35号 【失效日期】

 

杭府法审告[2005]65号

杭州市教育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和使用的通知》(杭教办[2005]35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使用和收费,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5]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42号)和杭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杭价费[2005]146号)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一次清理。根据杭政办函[2005]142号文件规定:“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的产权属国有,由当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及时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函[2005]39号和杭政办[2001]126号文件规定“配套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依据上述文件精神,各区教育局应立即对辖区内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先确定产权,其中属国有资产的,一律收归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个别由街道代管的或改变用途的,要限期收回。收归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国有民营幼儿园,也可由名园举办学前教育集团分园,但不得出租、转让或改变其用途。凡教育行政部门等政府机构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按等级收费,为住宅小区居民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二、规范管理使用。对目前已出租、委托、承包给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纯民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杭价费[2005]146号文件的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街道等政府机构委托、承包给社会力量承办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的,不得颁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一律按等级收费。
  (二)属教育行政部门等政府机构出租给社会力量举办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自2005年9月1日开始,不得收取幼儿园房屋租金,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即由政府提供幼儿园国有房产,委托社会力量承办的国有民营幼儿园,一律按等级收费。
  (三)对个别由街道出租给社会力量举办、已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暂未收归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效期满后,一律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收归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可以按民办幼儿园备案制收费,但对小区内居民子女(小区范围按规划确定)按等级收费标准收费,差额部分由国有资产出租方(街道)从租金中予以弥补,民办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优先满足小区居民子女入园的需求。
  (四)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并举办、产权属于非国有的民办幼儿园,且教育行政部门已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杭价费[2005]146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备案制”收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教育局要树立“执政为民”思想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高度重视和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积极与有关部门和街道协调,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证、管理、使用、收费等规定,理顺管理体制,严格管理。今后,不得转让、改变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途,不得利用国有教育资源办园,按民办幼儿园标准收费。已收取的幼儿园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金、租金,必须专款专用。市教育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杭州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专项督查,审计近年来有关部门收取小区配套幼儿园租金的使用情况,进一步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使用和收费,促进我市学前教育的和谐发展。

  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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