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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4/07/26【颁布单位】 杭财国资〔2004〕624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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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避免职工在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政策上的过大差距,经研究决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执行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4年1月18日颁发的《关于调整2004年度杭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计缴基数的通知》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仍设置缴存额上限。并作如下具体规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月平均工资40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以上规定,从2004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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