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 (摘自杭州房地产信息网)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2.“学生户口”指什么? 答:“学生户口”是指在杭就读大中专院校期间办理的集体户口。 3.“5年”的户籍年限如何计算? 答:“5年”的户籍年限可以累加计算,但申请时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4.一户“申请家庭”如何确定? 答:一户“申请家庭”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2)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视作一户申请家庭。(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也视作一户申请家庭。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5.配偶在婚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是否还可以申购? 答:由于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因此本人不能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6.哪些房产要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答:现有和已有过的下列房产都要纳入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2)已购买的房改房;(3)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4)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5)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6)军产房;(7)已转让、赠与的所有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7. 婚姻状况变动涉及的房产面积怎样核定? 答:婚姻状况变动前夫妻双方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均按全部面积核定。实物分房以外的房产,属共同共有的,夫妻双方均按全部面积核定;明确属按份共有的,夫妻双方按各自份额核定面积。 8.2007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均年收入上限是多少? 答:杭州市统计局公布200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027元,2007年人均年收入上限标准按照200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即1141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