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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8/23【颁布单位】 杭建工发[2005]669号 【失效日期】

 

关于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5]35号)、《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5]36号)文已下发,为了认真落实执行两个文件的精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实行的一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建筑施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进行汇总和上报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在杭省、市属建筑施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进行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市建委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一月的20日前;受理三类人员申请申报日期每年两次,时间为每年一、三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前。 http;//www.law110.com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应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期满后经查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可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及时报告市建委工程处;报告应包括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相关调查取证材料等,对发现三类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提出暂扣、收回或撤销安全考核证书的建议。经批准后执行,建议收回或撤销证书的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建委组织在7日内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三类人员任职条件进行复查,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复查工作。

五、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在招投标管理和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招投标,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六、对外省进杭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管理,进入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滨江)到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备案,其他各区、县(市)到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情况每季度上报建委工程处。


附件:

1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5]35号)

2、《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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