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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管理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5/04/08【颁布单位】 杭管站[2005]16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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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就加强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外地企业在办理进杭备案时,必须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已办理进杭备案手续的外地企业,应尽快将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递交我站进行备案。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将不予办理进杭备案手续,不允许在杭州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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