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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
【实施日期】2005/05/30【颁布单位】 杭政办函〔2005〕156号 【失效日期】 |
| 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建委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为加强对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建设管理,指导地块出让与建筑设计,根据相关法规,参照外地政策并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净面积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批复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单独列出。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二、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土地出让金。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定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作为消防疏散公共空间,不核发产权,也不计入分摊面积。避难空间的净面积在竣工验收时允许有1%的误差。竣工验收后,避难空间不得改变使用功能,不得减少面积。 四、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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