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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城镇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日期】2002/05/01【颁布单位】 萧政办发〔2002]66号 【失效日期】

 

杭州市萧山区城镇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及拆房工程的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拆房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城镇内国有土地上凡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萧山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拆除工程,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房屋拆除资格的单位承担,该单位的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条拆除工程实行拆迁人负责制。

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前,应与区安监站签订房屋拆除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责任书,方可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拆迁人(发包单位)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房屋拆除工程的承包单位,并签订房屋拆除合同。

房屋拆除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职责和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并自房屋拆除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区安监站备案,承包单位同时报送拆房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区安监站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书。

第六条拆房施工及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将变更内容报区安监站备案。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提供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或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交底。

第八条拆房工地四周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围护设施,同时在拆房前做好房屋拆除范围内的断水(防尘洒水设备除外)断电、断气等工作。

第九条房屋拆除施工前,发包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的必要器材。

第十条承包单位应根据拆房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必须设置全封闭的脚手架围护,并搭设防护隔离棚。脚手架应与被拆除物同步拆下。

第十一条拆房施工应按自上而下、先非承重后承重结构的顺序进行。栏杆、楼梯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同步。上层建筑垃汲应设立串筒倾倒,不得随意从高处下抛,并及时清运。

第十二条对部分拆除的同一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拆除前,应先对保留部分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第+三条禁止立体交叉方式拆房施工。泥墙、砌体和简易结构房屋等确需倾覆拆除的,倾覆物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达到被拆除物体高度的1.5倍以上。

第十四条进入拆房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做到边拆房、边洒水;拆房工地大门口地面应硷硬化,配备冲水设施,运输车辆驶出大门应冲洗车轮。

第十六条房屋拆除施工,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占用绿地、阻碍交通。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

第十七条承包单位应当在拆房工程开工后2日内报请区安监站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在2小时内向拆迁人及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施工。

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外泄、火灾爆炸、坍塌掩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应及时组织抢救,排除险情,并在2小时内向拆迁人及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应在2小时内向拆迁人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违章拆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限期整改;造成安全和其他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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