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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2/03/22【颁布单位】 萧财综〔2002)45号 【失效日期】

 
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的通知

区级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规范单位财务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运用市场经济机制,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现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对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公房对外出租实行招租式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房范围。凡产权(所有权)单位的财务管理隶属地方财政部门,房产性质属国有或由区级财政预算内外拨款的集体事业单位所有,不论建设资金属财政拨款或单位自有资金,都属本通知所称公房范围。

二、出租方式。所有公房对外出租,都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向社会实行公开招租。

三、收入管理。所有公房出租收入,均应统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各单位不得将收入转入食堂、工会、学(协)会或以“飞过海”的形式变相搞福利。

四、调查清理。决定对现有各单位的公房出租情况,作一次调查清理(表式附后)。各单位应按附表要求,于4月15日前一式两份报区财政局,并附出租协议和需要说明的文字资料。

五、对已满租赁欺的出租公房或准备出租公房,均应按本通知精神实行公开招租。

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出租方式、收入管理、隐瞒篡改事实真相或擅自续租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萧山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公房出租情况清理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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