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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2/05/01【颁布单位】 萧建设房(2002) 65号【失效日期】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我区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屋权属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对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作如下规定:

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将商品房预售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由区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实施,区房地产交易所具体承办。

三、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己确定可销售商品房的户型、套(间)数、预售建筑面积;
(三)商品房的标准地名已经有关部门确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己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内容真实、完整;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提供委托书。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到区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区房地产交易所备案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回执。

五、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一般不得变更承购人。有特殊原因的,须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原承购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后,办理变更手续。

属解除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六、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承购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持有关凭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交易、权属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办登记备案后,承购人办理房产交易、权属登记手续。

七、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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