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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

【实施日期】2003/05/23【颁布单位】 萧价(2003) 76号/萧建设房(2003)143号【失效日期】

 

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

近年来,部分开发商刊登虚假广告,违规预售商品房,提前收取售房款和对商品房价格随意承诺不落实兑现等不规范销售行为时有发生,引发购房者投诉不断、纠纷增加,严重扰乱了商品房市场交易正常秩序。为制止商品房不规范销售行为,维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我区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对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没有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一律不得上市预售,违规收取的预售房款全额退还给购房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接受区建设局的进一步处理。

二、对已作事前预约并自愿缴付购房定金(含订金,下同)的购房者,现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开发商须与商品房定购者补签书面协议,约定商品房定购条件、明确双方的责任,并报区建设局备案。对已收取的定金,在与购房者结算房款时按当年一年期建设银行贷款利率计息退还给购房者。今后不得以预订形式收取预订性质任何款项进行事实上的商品房预售。违者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规坚决予以处罚。

三、商品房销售可实行一次性买断价或预售价二种价格形式。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房,应实行一次性买断价,购买双方商定价格后,须以购房合同(协议)约定售、购房条件,并遵循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结算价格(房款)不再多退少补。商定的价格包括各项与商品房使用功能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各项合法合规的代收费(包括物业维修基金等),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济适用房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商品住宅房,商品房售价要按区物价局批复规定执行。实行预售价形式销售的,预售房款按以下建设进度分期收取:房屋建筑到地面二层收取不超过全部房款的50%,房屋竣工结顶不超过80%,房屋交付使用时全部结清;实行一次性全额收取房款的,须在房屋建筑到二层以上,按物价局价格批复规定计收,同时冲退实际提前多收部分房款和建设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购房者。

五、“炒卖楼花”助涨了商品房价格,干扰了商品房市场的公平、公正交易原则。故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商品住宅房,开发商应规范销售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随意改名和变更购房合同,杜绝为“炒卖楼花”提供方便。

六、要纠正不切合实际的虚假楼盘广告和无法兑现的承诺。己经发生的先自行整改,对以后继续发生此类事项的,将由职能管理部门按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和商品房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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