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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村(居)房修缮审批办法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07/25【颁布单位】 萧政办发〔2004〕137号【失效日期】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村(居)房修缮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随着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区国土局、区建设局于2003年9月5日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实行农(居)房维修联合审批的通知”(萧城乡办〔2003〕7号)中规定的村(居)房维修审批办法,已不能适应《行政许可法》要求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同时,当前农(居)房维修审批的矛盾比较突出,以维修之名,行改建、扩建之实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调整村(居)房修缮审批办法。

一、取消村(居)房维修规划审批。今后村(居)房的正常维修和经法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观察使用”及“处理使用”的两类村(居)危房的维修,由房屋所有人根据《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维修,并接受房管机关的查险督修,不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经法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应“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两类村(居)危房,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符合建房或购房条件,且所在地居住点建设已启动的,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统一在规划居住点内建设或按城乡一体化政策购买房屋。

(二)所在地居住点建设尚未启动,确需在原地改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村(居)危房的改建只能原拆原建。改建后的房屋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原有高度,同时控制在规定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内,原房屋所有权证不作调换。

今后遇征地拆迁或需改善居住条件,仍可享受城乡一体化相关政策。

1、村庄和集镇范围内的村(居)危房拆建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城区各街道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居)危房改建,由房屋所有人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村、镇(街道)审核并签具意见后报区建设局审批。区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杂项工程)。

向区建设局报批时,须持下列材料:
(1)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证明书;
(2)拟改建房屋安全鉴定书;
(3)区国土局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有效文件;
(4)现状有效地图一份;
(5)拟改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反映房屋正、侧面的照片各一张;

该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三部门“关于在部分地区实行农(居)房维修联合审批的通知”(萧城乡办〔2003〕7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城市建设 修缮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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