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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政策条文的说明 |
【实施日期】2003/12/16【颁布单位】萧政办发〔2003〕210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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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政策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农办、国土资源局《关于〈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政策条文的说明》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 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政策条文的说明 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政策下发以来,各地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需明确和统一。为严格执行政策,现将有关条文说明如下,请与萧政办发〔2003〕133号《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文件一并执行。 一、《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实施对象: (二)实施范围内已就地“农转非”,但未撤村建居的行政村居民(居住在本村有合法建筑的居民)。 (三)已撤村建居的居民村居民。 上述二种对象是指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农转非”家庭,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列入城市示范村购房对象。 “农转非”时间以政府批准为准,属于出生、婚嫁等正常人口变动的可以列入。其他户口迁移不列入城市示范村购房对象。
二、《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 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居民(本区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除外)、户口在本区并且居住在村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照所在村在册常住人口计算。 夫妻双方的另一方是指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农民或“农转非”居民,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列入城市示范村购房对象。 未享受过房改政策是指未享受过实物分房、货币分房、经济适用房、集资联建房。 本区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购房人口: 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配偶的另一方是指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农民或“农转非”居民,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员不列入城市示范村购房对象。 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 双方父母是指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且在子女所在地居住二年以上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不列入)。
三、《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 其他规定 杭州市萧山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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