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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0/12/07【颁布单位】 萧政办发(2000)153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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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萧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经省房改委浙房改〔2000〕 35号、浙价房〔2000〕421号文批准,现将我市2000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其市场价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确定。 2、1997年4月14日以后竣工或腾空安排的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按经济适用房价格 出售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935元。1996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以及经过拼建和大修的住房,其 房屋成新和市场价格经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统一进行评估;对1997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 住房,年折旧率为2%,市场价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确定。 二、公有住房出售有关政策 购买1997年4月13日以前竣工并租住的公有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现住房折扣1%。 2、购房职工夫妻双方1993年底以前每一年工龄0.6%的工龄折扣。(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一 年教龄可折算成1.2年购房工龄) 3、一次性付款折扣5%。 4、旧房价格按新房房价成新折扣计算,年折旧率2%。(1979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住房及经 过大修、拼建、改建的住房,其成新均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成新低于40%的,按40%计算) 三、购买公有住房,由购房者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购房的截止日期为2001年5月3 1日;房屋产权单位公房出售上报市房改办的截止日期为2001年6月30日。 四、各部门、各单位收文后要抓紧时间及时贯彻执行,确保2000年我市房改售房工作的顺利 开展。 萧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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