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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和范围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1/12/20【颁布单位】萧政发〔2001〕187号 【失效日期】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和范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职工住房消费中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对我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和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贷款最高限额。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满足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下,仅一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元;夫妻双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二、扩大贷款范围。在本区城镇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现有家庭住房不能作为抵押物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三、购买房改房、二手房、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分别为购房合同金额的10%、50%和30%。

  四、贷款办理期限。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齐全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银行收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转交的有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到银行签约并放款,客户自银行通知之日起,半个月内不前往办理有关手续,申请自动失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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