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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停车场(库)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06/19【颁布单位】 萧政发〔2003〕92号【失效日期】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停车场(库)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区机动车拥有量快速增长。为切实加强我区城区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工作,改善城区内部分地段“行车难、停车难”的状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规划配套标准,强化规划管理。规划部门应按照合理、必要的原则,调整我区城市规划设计技术规范,提高车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配套标准。凡在城区内新建、扩建各类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娱乐业等人流、车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均应按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库)。凡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计划部门不准予以项目批复,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其项目设计方案,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引进市场机制,加快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民间资金按照市场机制,参与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凡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政策上给予优惠。


三、加强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禁止改变使用性质。凡按规划设计要求和项目设计方案建设的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以及项目设计方案中确定为停车功能的各类建筑物附建式防空地下室,自发文之日起,一律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移作他用。城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执法,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区人防办不得予以办理人防工事使用许可证(或不予年检);对因改变使用性质而导致人防工程结构损坏的,区人防办要从严进行执法监督。目前已经移用改用的,由区城管办牵头,会同工商萧山分局、区人防办等区级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责令改正,分期分批,限期整改,最迟于2004年12月底前整改完毕。

 
四、加强用地性质管理,制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房屋,不得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在核发大型商场、饭店、娱乐服务业等人流、车流量较大的企业工商执照时,应查验经营用房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许可证,如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许可证上注明的房屋用途与其经营活动不相符的,不得核发工商执照,建设、城管等部门不得办理店面装修审批手续。
本文所称城区,是指绕城公路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区。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城区以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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