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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审批部分地区私人建房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3/07/03【颁布单位】 萧政发〔2003〕103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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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审批部分地区私人建房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萧山农村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农村工业与村镇建设联动互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经济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愿望十分迫切,但是,由于居住习惯和规划建设相对滞后等原因,农居建设普遍呈现“布点散、建设乱、面积大、标准低、配套差”的状况,与全区农村现代化建设要求不相适应。同时,农村私人建房中的土地浪费、重复建设现象比较严重,如果不加以整改,不仅不利于城市化推进,而且农村私人建房户的长远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切实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区政府决定,停止在局部地区审批农村私人建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审批私人建房的范围及对象 二、停止审批私人建房范围内,不允许新建、扩建、翻建房屋。确属危房修缮除险的,由镇、街道审核上报,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建设局、区国土局联合审批。修缮除险后的房屋不得超过房屋原有高度和原有面积,因房屋修缮除险原因,导致房屋超高、超面积的,超高、超面积部分一律作违章论处,由所在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如房屋所有人未按时拆除的,由所在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强行拆除。 三、上述停止审批范围内的农村私人建房,区政府决定实施多层公寓安置,一律停止单院独户和两户联建的安置方式。 四、各镇、街道应强化对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乱搭乱建行为。属于停止审批区域内的新增违章建房,一律由当地政府、街道负责制止和处理,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城管监察大队应加强巡查,会同当地政府做好工作。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把政策关,不得私开口子,批人情房,违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国土 农村建房 审批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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