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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
【实施日期】2003/08/12【颁布单位】萧政办发〔2003〕133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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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区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萧政(2003)2号〕,制定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的实施范围为:杭州绕城公路以内区域,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江东工业区)、临江工业园区,临浦、瓜沥、义蓬三个中心镇的城镇规划区(含工业园区)。 二、实施对象 (一)实施范围内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包括征地拆迁户、无(危)房户、符合条件自行拆除旧房户等农户及家庭主体属于农民的农居混合户(以下统称农户)。 (二)实施范围内已就地“农转非”,但未撤村建居的行政村居民(居住在本村有合法建筑的居民)。 (三)已撤村建居的居民村居民。 三、实施要求 (一)城市示范村建设多层住宅,基础设施和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范围。 (二)多层住宅规模一般要求1000户以上,最低不少于300户。 (三)多层住宅规划设计技术指标,按照《萧山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标准实施。 (四)城市示范村小区设计方案和房屋单体方案由建设主体负责编制,报一体办,由一体办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建设主体与工作职责 (一)城厢、北干、蜀山、新塘四个街道(以下简称“四个街道”)的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由所在街道负责建设,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江东工业区)、临江工业园区由所在管委会负责建设,临浦、瓜沥、义蓬三个镇和杭州绕城公路内的其余区域由所在镇负责建设(以下简称建设主体)。 (二)城市示范村建设的规划选点、征地、拆迁、劳力安置等工作由所在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实施。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江东工业区)、临江工业园区在征迁过程中,如需异地安置拆迁户的,由管委会与相关镇协商解决。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资金主要筹措渠道: (一)四个街道的启动资金,部分由一体办垫付,其余由街道融资解决;其他地区的启动资金由所在镇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城市示范村建设后取得的土地收益,进入财政专户,由一体办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分别补助给承担建设任务的建设主体。 (三)农户购房款。其中: 1、征地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的同时签订购房合同,并按其可享受面积购房款的30%由拆迁主体从拆迁补偿费中支付给各建设主体作为购房预交款,余款交房时结清。 2、其它农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预交30%房价款,余款交房时结清。 (四)四个街道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资金不足,由区财政补助,其他由各建设主体筹措解决。周转资金不足时由建设主体负责融资解决。 (五)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定期审计。 六、人口与面积核定 (一)安置标准。住房建筑面积按人口计算,符合购房条件的按每人40平方米计算。农户因实际困难,允许按人口每人增加10平方米。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二)人口确定。按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在册常住人口计算,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已婚夫妇未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撤村建居前、实施多层住宅建设期间,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居民(本区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除外)、户口在本区并且居住在村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照所在村在册常住人口计算。有子女(含符合条件的入赘人员)为农业户口的老人一般不得单独立户,若本人为农业户口、子女均为非农业户口的可单独立户。孤寡老人原则上进入敬老院(福利院),集中供养。 在本区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购房人口: 1、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2、原户口在本区、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3、原户口在本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本区、现在监狱服刑、劳教人员; 5、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员。 七、价格核定 (一)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的成本价核定,由征地费、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按3%计提,其中0.5%用于一体办的管理费用)等组成。 (二)成本价由区物价部门核实公布,每年公布一次。 (三)为鼓励农民入住示范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一年一定。根据购房对象条件不同,分下列三种情况确定购房价: 1、征地拆迁户:2003年的安置价确定为每平方米670元。 2、自行拆除旧房要求购房的农户,符合条件经批准并拆除全部旧房后,按特惠价购买住宅,购买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规定可购置的标准。2003年的特惠价确定为每平方米570元。 3、符合农村建房条件需分户的,其购房价由基本价、配套费、土地开发费三部分组成。2003年的分户价确定为每平方米910元。 4、到户价:根据楼层差价因素确定。选房时由各建设主体根据有关规定公布楼层差价。 5、底层架空层(杂物间)价格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顶层阁楼层高2.2米(含)以上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380元计算。 6、各建设主体的补贴必须用于弥补建造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中农户购房价与成本价差额部分,不得直接发放给农户。 7、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购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出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购房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出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8、上述价格指四个街道范围内农户购买多层住宅的价格,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八、产权与管理 (一)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参照经济适用房;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土部门发放。转让出售时按规定补交规费、税费及土地出让金(按经济适用房规定补缴)。 (二)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在整体建设未完成前,维修、管理由各建设主体负责。维修经费提取和管理使用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农户入住城市示范村后,在撤村建居前行政管理维持原体制不变,在整体建设完成后,纳入社区管理。 九、经费及奖励 (一)各建设主体可按照开工面积每平方米2元,安置住宅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用于工作协调、现场管理及相关人员的奖金。 对征地拆迁中及时签约,由各建设主体给予拆迁户家庭成员每人1200元的签约奖,对及时腾退房屋的,给予拆迁户家庭成员每人800元的腾房奖。 上述奖励费用,在各建设主体的建设管理费中列支。 (二)对房屋拆迁中非正常装璜,不予补偿;对拆迁中未进行任何装璜的拆迁户,由各拆迁主体酌情给予每户适当的奖励。 十、其他规定 (一)选房与原房屋腾空或拆除进度挂钩,同一批次优先考虑安排征地拆迁户。拆迁户按拆迁协议签订时间和腾房时间先后顺序(由各建设主体验收)进行选房,非拆迁户按购房申请批准先后顺序选房,同一批次抽签确定。 (二)凡购买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的农户,需经资格认定审查。具体条件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核后报一体办核准,经区级新闻媒体公示后无异议,再由一体办出具购房证明。 (三)按标准可购买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以分成3套申购;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成2套申购。 (四)所有入住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的农户,在领取钥匙前必须腾空或拆除原有的住房。不腾空或不拆除原有住房的不予选购房。 (五)征地拆迁过程中,由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中明确过渡时间和形式,过渡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购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农户,经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确认,经所在建设主体批准,可按下列方式购房: 1、可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具体申请条件和手续按金融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2、允许自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扣除过渡期)保留其未购房屋的准购权,待其有条件时另行购房,但购房价格按购房时有关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 (七)对实施征迁的农村世居居民,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对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参照所在村在册常住人口安置。 (八)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设计时,在配建社区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外,尽可能保证三产用房。建成的三产用房按各行政村进小区居住的农户建筑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以成本价转让给已实行村级经济股份制改造的转制村(三年一次),用于发展就业。 (九)对于违反规定拒绝或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在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超额补偿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细则由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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