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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广宁小区安居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
【实施日期】2003/09/05【颁布单位】 萧政发〔2003〕142号【失效日期】 |
| 萧 山广宁小区安居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我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宁小区安居房建设销售管理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保障职能,解决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区建设局负责广宁小区安居房的项目建设管理,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招投标方式,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开发建设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第四条 安居房户型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 小区环境与配套设施建设要严格遵照《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建成后实行统一管理。 安居房交付使用时应提供“一卡一书”即住房保修卡和住房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200元。 第七条 销售范围:城镇街道、北干街道、新塘街道、蜀山街道、宁围镇、所前镇、闻堰镇、新街镇行政辖区内的低收入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户。 第八条 销售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销售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含单亲家庭)或年龄35周岁以上的单身者为一个申购对象,并至少有一个取得本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含)以上;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1平方米(含)以下(含无房户、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4、除现有住房外,5年内未曾拥有过其它各类房屋。 第九条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与购买的安居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75平方米,超过控制标准以上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在出售安居房中收取的商品房价与安居房价的差额部分款项作为我区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充资金。 第十条 区房改办负责安居房销售工作。在销售前向社会公布房屋套数、面积、价格等情况。 第十一条 凡符合销售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向户口所在社区申请登记,镇、街道负责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分别在夫妻双方社区和单位公示15天。无异议的由负责调查核实的镇、街道将材料汇总后报区房改办,经区房改办审查核定并将核定后的名单在《萧山日报》上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杭州市萧山区购买安居房准购证》。 第十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房改办根据安居房供应情况,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根据电脑中记录的申请购买安居房的人数,对其身份证号码实行随机摇号排序,以此确定安居房供应对象。购买对象确定后再次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购房者凭身份证、准购证到区房改办办理登记购房手续。区房改办将按购房者身份证号码,实行电脑随机摇号确定购房者的具体房号。购房者凭《杭州市萧山区购买安居房联系单》到开发建设单位购买。 购房者因房源不适合而放弃购买的不再按排。 第十三条 安居房采取现房出售和期房预售两种方式。 第十四条 安居房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套。购买的安居房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进行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归购买者所有。 第十五条 为防止高收入者、投资和投机者进入安居房市场,确保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购房人自办理安居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六条 严禁炒买炒卖及骗购安居房,一经发现,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收回住房,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相关镇、各街道要落实专人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调查人及分管领导必须签署姓名,以示负责。区监察局要加强安居房销售过程的监察监督,凡发现违规操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责令其纠正,情节恶劣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萧山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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