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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新建住宅区移交若干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10/01【颁布单位】 萧政办发〔2003〕170号【失效日期】

 

关于明确新建住宅区移交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2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城区新建住宅区移交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凡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区,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半年内,开发商必须向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移交,由街道办事处落实社区管理。新建社区一般规模为1500——2000户,今后新建社区原则上应按社区一般规模划定。

二、移交条件。开发商向街道移交的住宅区,必须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为前提,同时要向所在街道提供办理社区配套用房使用权和产权的必备资料,提供住宅区楼幢分布图、购房住户清册等有关资料。

三、移交程序。开发商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移交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商协商一致后,由区民政局、建设局鉴证,签订住宅区移交协议书,正式办理移交手续。

四、社区配套用房要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建设,要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区民政局、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参与规划评审、论证,明确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位置、结构等。在建设过程中,由区建设局负责督促,确保社区用房质量。

五、社区配套用房的配备标准不得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由开发商无偿提供给社区,产权属街道办事处所有,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

六、对100户以下零星开发的住宅楼,开发商确实不能提供社区配套用房的,可与街道办事处协商,社区配套用房以实际应移交面积的价格折算成经费移交给街道办事处。

七、社区配套用房是社区开展工作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开发商、街道和社区不得移作他用。

八、街道办事处对已接收的住宅区,要严格按社区建设的要求,尽快组建社区组织体系,落实各项社区管理事务,更好地为居民服务。

九、社区建设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齐抓共管,大力推进萧山社区建设。区民政局要做好社区用房移交中的协调、移交后的使用管理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及时组建社区;区建设局做好社区用房的规划定点,建设质量,房产权证的办理,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落实物业管理措施,督促开发商及时移交住宅区,对无正当理由久拖不移交的开发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房屋开发资格;街道办事处要做好住宅区的接收、社区的组建、社区用房的日常管理,帮助和指导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区公安分局要做好户口落户工作;区城管办要坚决制止小区内乱搭乱建的违法违章行为;区财政局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划拨社区经费;区工商分局要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确保社区用房不被移作经营,对移作他用的社区用房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区教育局要按就近、就便原则,落实学区。

十、今后每年六月份,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住宅区的移交工作、社区的组建和社区用房的使用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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