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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3/12/31【颁布单位】区委办〔2004〕222号  【失效日期】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关于对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31日

关于对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实施办法

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连续性,认真处理违反住房规定的有关问题,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贯彻实施,针对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中存在的违反住房制度改革规定以及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少报等问题,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在2002年7月15日(含)前参加房改的人员,只允许享受一户一处住房优惠政策,享受住房面积按《关于党政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处理实施意见》(区委办〔1996〕112号)文件执行。一户(同地或异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留一套,其余退出。 1、既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2、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二次及其以上的。

二、个人应退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因实际困难无法退出确需回购的,经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指定评估机构评估后购买。评估时以2001年10月同地段商品房为评估指导价。

三、个人应退集资房因实际困难无法退出确需回购的,经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购买。购买价格按集资交付使用时的当年住房平均价并结合地段差计算。地段差具体为:城区四街道100%,瓜沥、临浦下浮10%,其他地区下浮15%。(当年住房平均价按萧住办〔2003〕5号《关于印发计算单位资助或补贴(助)当年住房平均价的通知》确定。

四、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享受单位住房资助或给予补助、补贴的(不含萧政发〔1997〕3号规定的经济适用房补助),按资助或补贴(助)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折算住房享受面积。计算公式为:资助或补贴(助)金额÷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80%。折算后,资助或补贴(助)款超过可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筑面积标准以上部分,应退还资助或补助(贴)的单位。

五、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应按规定程序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向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对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单位出售时房改政策办理房改手续,并补交房改购房款。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向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对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单位出售时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价计算出售价格,并补交与市场价差额款。

六、未经房改部门批准,单位回购职工所购住房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对不符合退房条件者,按单位回购时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价回购(职工为已享受房改优惠购房);对符合退房条件者,按原房改款收回。

七、单位或个人将已购公有住房置换公有住房的,按置换时同类同地段住房市场价补款。

八、隐瞒住房情况申领住房补贴的,取消住房补贴申领资格;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追回领取的住房补贴款并支付银行同期住房贷款利息。

九、个人退出的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原产权单位已转制、解体、破产等,由区房管部门收回。

十、个人补缴的购房款由原售房单位收取,并上缴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原售房单位已转制、解体、破产等情况的,由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取,并纳入城市住房基金专户。

十一、各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补贴和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补贴或变相增加补贴。不得擅自直接支付住房补贴。单位用公款垫付职工购买住房款的,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清理完毕,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收取利息。

十二、对违反住房规定,应退房、补款、退款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退手续。拒不清退的,扣除清退前期限内的所发住房补贴,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暂停该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

十三、本办法由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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