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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
【实施日期】2004/02/16【颁布单位】萧政办发〔2004〕23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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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完善城市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24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6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社区建设的实际,就加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办公用房包括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警务调解等的办公场所;服务用房包括社区服务站(点)、就业和劳动保障室、帮扶救助服务站(点)、卫生(计生)服务站等公益性服务场所;活动用房包括市民学校、党建活动室、青少年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健身健美室等活动场所。 社区配套用房的配套标准每百户30平方米。(具体配置标准附后) 二、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的领导和指导。社区配套用房的实施主体为各镇、街道。为及时有效解决原有社区配套用房的遗留问题,成立由区府办牵头,区民政局、发展计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镇、街道参加的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社区用房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调查摸底。此项工作由有关镇、街道负责,摸清辖区内社区用房现状,并提出配置的初步方案。 2、调剂置换。对人口、房屋密集的旧城区社区用房原则上在现有闲置行政办公房屋中调剂安排。 3、改造扩建。对居民群众影响较小、现有用房扩建后基本满足配置标准的社区,经协调小组审定,并将建设方案在社区向群众公示无异后,由区建设局审批。 4、新建用房。对住宅分散、原有房布点不合理的社区,由镇、街道提出建设规模及用途的初步意见,经协调小组研究后,由区发展计划局立项、区建设局选址,涉及土地问题由区国土局负责协调解决。办理审批手续免交有关行政性规费。 5、改扩建、新配建社区用房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严禁无证作业。房屋的造型、色彩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施工时街道、镇负责处理好相邻关系,避免扰民。 三、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管理工作。 1、社区配套用房的日常管理由所属镇、街道负责。区民政局、建设局负责监督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2、社区办公用房不得用于经营,不得出租、转让、交换、抵押等,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它用,违者要追究有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社区配套用房的维修、改造由所属镇、街道负责。 附:城市新建社区管理服务设施项目分项指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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