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萧山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03/17【颁布单位】萧政办发〔2004〕10号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萧山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萧山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区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加强对一体化建设工程的管理、监督,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质量,合理控制投资、工期,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杭州市萧山区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职责

1、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一体办)负责一体化建设工程的协调;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2、各建设主体必须成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负责实施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对建筑工程质量负总责,在建设过程中及时向区一体办上报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等。

3、各建设主体在示范村小区建设工程中的建筑、给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道路、绿化等设计和施工均应一次到位。单体设计要广泛征集用户意见组织评议后择优选择方案。设计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必须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且规范齐全。

第二条 工程招投标

1、凡涉及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统一进区有形建筑市场(以下简称进场)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对少数时间特别紧、项目技术复杂、抢险救灾等项目,报区一体办审核、区建设局同意后方可进场进行邀请招标,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造价在30-5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直接进场交易;造价在5-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在当地政府的监督下进行。

2、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建设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外,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3、建设主体不得任意肢解发包工程,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方可参加投标。

4、标底、决算造价由建设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审核,并按规定报审后上报区一体办。

5、开标会议必须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参加。评标由建设主体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6、定标后,按规定上报书面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廉政责任书,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工程质量管理

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应遵循现行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1、全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理,同时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质量抽(检)查制度,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一体化建设项目定期进行施工质量抽(检)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2、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施工项目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报一体办及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3、建筑材料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现行法规执行,所有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保证其性能、规格、品种、色泽等符合设计及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且必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材料、设备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对质量不稳定或技术、工艺不配套的材料,禁止使用。

4、混凝土及相关添加剂应符合GB50119及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5、凡竣工工程必须由建设主体会同区一体办、建设局等有关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组织竣工验收。电气安装与避雷装置等有关使用安全的项目要通过检测,确认其具有可靠的安全性;上下管道均须经过压力测试,同时必须做到窗明、地净、墙洁、电通、水通、场地清。道路、绿化等配套均应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2、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

3、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

4、一旦发生事故,施工企业应当迅速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报告。

第五条 法律责任

1、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一体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如影响招标结果的,招标结果无效,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1)未经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的;
(2)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3)故意泄露标底的;
(4)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2、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区一体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承包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1)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2)非法获取标底的;
(3)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4)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3、施工单位承接区城乡一体化工程出现不合格工程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取消今后全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

4、建设工程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好保密工作,若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受贿行贿,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区一体办会同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杭州市萧山区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一并执行。

【关闭窗口】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服务
http;//www.law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