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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萧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意见

【实施日期】2004/04/01【颁布单位】萧政办发〔2004〕50号 【失效日期】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土资源局等《关于萧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国土资源局、区建设局、区物价局《关于萧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意见》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萧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意见

区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确保新老政策有序衔接,根据《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适用于本区所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按附表执行。

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的合法性应当确认,确认工作由所在镇、街道会同建设单位审核,报区国土资源局核准后,送评估单位评估。 农村私人住房的合法性确认按以下原则进行:

1、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或房屋建造在1987年7月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标准建造的,按实测建筑面积确认。

2、超高、超面积建房的,以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为基准期,按农村私人建房标准核定人口,合法建筑面积确认以规划审批面积为准。

3、按新农村规划统一建造的农村私人住宅用房,按规划的统一面积确认。

四、超面积部分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赔偿。考虑实际已建成,可作适当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评估额的50%。萧政发(2003)103号文件发出后,突击翻建、抢建,或国土部门发出《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后突击翻建、抢建,或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应拆未拆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五、征用集体土地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并由镇或街道统一实施多层公寓安置的,按房屋评估总额的9%支付安置配套费到镇、街道(与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安置配套费不重复支付);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统一安排宅基地的,按合法确认的建筑面积50元/m2支付农居点用地勘查、规划、三通以及原设施的赔偿等前期费用。

六、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的装修补偿标准,参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萧山区2003年房屋拆迁装修补偿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03)49号〕执行;搬家费600元/户;临时过渡费为绕城线以内200元/月·人,绕城线以外150元/月·人。

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经依法补偿后,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包括装潢)及其残值归拆迁人所有,并由拆迁人负责拆除和清理。

八、本意见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对2004年3月31日前已依法核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国土资源局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
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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