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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实施日期】2004/05/19【颁布单位】 萧政办发〔2004〕90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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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局关于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建设局拟订的《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区建设局(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为加强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一)凡萧山区范围内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二)萧山区范围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萧山区范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非住宅物业,也应当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三)萧山区建设局为本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四)本办法所称共有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梯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保安室、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设施、绿地、防盗门、邮政信箱、非经营性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 (一)新建住宅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向购房者代为收取,不计入销售收入。在房屋单体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建设单位向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预交。多层物业(含经济适用房、农民公寓)物业维修基金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缴交,高层、别墅等物业维修基金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元缴交。 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的新建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由被拆迁人缴纳,建设单位代为收取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向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缴交。 (二)公有住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物业维修基金在公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向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缴交。个人按照购房款的百分之二缴交,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缴交。 (三)分户对外销售的“公寓式办公楼”等非住宅类物业维修基金比照商品住宅标准执行,即高层建筑物业维修基金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元缴交,多层建筑物业维修基金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缴交,由售房单位在办理预售手续时向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缴交。 (四)对以前按规定应缴而未交纳价款百分之一物业维修基金的房屋(含应办未办房产证或虽已办房产证但尚未交纳维修基金的房屋),由萧山区房地产管理处在办理房产登记、交易手续时向物业所有权人代收。具体标准为成交房价款的百分之一,但多层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元,高层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元。 (五)当一幢物业的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基金的30%时,应当续集物业维修基金。 续集维修基金的标准、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续集的维修基金额不得低于首期维修基金的60%。 续集物业维修基金的义务,由房屋所有人履行。未使用房屋的所有人也应当履行续集物业维修基金的义务。 (六)物业维修基金的续集按下列原则进行分摊: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售出房屋的维修基金,按其建筑面积比例,由开发建设单位分摊。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 (一)物业维修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物业维修基金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管理单位,按幢设置,建立明细并记帐到户。 (二)物业维修基金闲置期间,除可用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三)物业维修基金增值额度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年定期存款率。计息从存入专户这日起计算。 (四)物业维修基金增值收益扣除核定的管理费用后,其余转作维修基金每年滚存使用和管理。 (五)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费用由区财政部门核定,在维修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并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六)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应每年公布1次物业维修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七)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一)物业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扣除核定的管理费用后,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由于人为损坏的原因而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二)对于日常维修,年度使用限额按照维修基金的增值数额确定。保修期满后,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计划费用在现值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可以运用物业维修基金本金。 (三)符合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条件的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按下列规定列支: 1、属于同幢房屋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维修费用先在物业维修基金增值部分或在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费用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同幢房屋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门号(单元)的,属于每个门号(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维修费用先在该门号(单元)物业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费用由该门号(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2、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维修费用先在物业维修基金增值部分或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物业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的使用程序: 1、由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经费预算方案报业主大会批准后,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审核,再报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审定。审定通过的,划拨首期70%的维修更新费用到物业管理企业帐户。
2、维修更新工程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将下列要件报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由其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仍未维修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其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涉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年公布1次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 (七)房屋转让时,物业维修基金应一并转让。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业主或其委托人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退回维修基金剩余款额。 五、法律责任 (一)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政策规定或业主公约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催告,业主仍不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交。逾期仍不缴交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反规定,涉及物业维修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物业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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