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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标准问题给市土管局的批复
杭政发[2000]12号
市土管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杭州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请示》(杭土估字[1999]第4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及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市区原有的土地等级划定和基准地价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的地价管理工作,促进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市政府同意你们提出的《杭州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详见附件一至七)。该基准地价标准适用于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以及土地清产核资中的宗地价格评估,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的实际价格,按拍卖、招标、协议的成交价定价。对原行政划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者需要转出、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应按规定缴纳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
二、上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标准给市土管局的批复》(杭政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注:基准计价9912.xls(内容为附件1、2、3、4、5、7)
级别范围99.doc(内容为附件6)
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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