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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本市宗教团体出租的房产,
从一九五八年起实行由房管部门统一包租以来,其房屋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了保护宗教团体所
有房产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80〕188号文关于“落实好宗教团体所有房产政策,有利于我国天主教、
基督教独立自主方针的贯彻,有利于同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斗争,
也是解决宗教团体自养和宗教职业者经济生活问题的妥善办法。因此,
对这项工作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的精神,
根据今年八月十四日市政府办公室(87)93号文批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为切实落实好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
对宗教团体出租房产的有关管理问题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80)188号文件精神,
并征求宗教团体的意见,
原由房管部门统一包租的宗教团体房产仍由房管部门统一包租管理。
二、由房管部门包租的宗教团体房产,
其所有权按照国务院国发(80)188号文件规定精神处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三、包租的宗教房产经过近三十年的变迁,
房屋所有权归属和房屋的状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更,为了有利于包租房产的经营管理,对以往发生的房产变化拟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建设单位征用拆除包租房产,
应按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已按原规定标准作经济补偿给房管部门的,
不再按现行补偿标准重新处理:原已补偿给使用单位的,
使用单位应将补偿费如数退交房管部门;原未作经济补偿的,
征用单位应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
建设单位已用相应的房屋或新建成的房屋偿还房管部门的,
其原房的经济补偿由房管部门按现行补偿标准与有关宗教团体结算。
2.使用单位擅自拆除的包租房产,按规定补办手续,
按现行的房屋重置完全价支付补偿费。
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确有困难要求减免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因包租房产危险破旧已由房管部门进行翻建拆修后的房屋,
基本保留原旧房格局的,仍按原房租金标准支付包租金。
如房屋结构已完全变样的,由房管部门按现行征购补偿标准征购。
3.征用拆除包租房产的补偿事宜,
均由房管部门代为负责与拆房单位按有关拆迁办法的规定办理,
然后由房管部门与宗教团体统一结算。
4.包租期间因自然灾害等毁损而减少的包租房产,不作补偿。
四、包租的宗教房产处理后减少的包租房产,
应注销宗教团体对这部分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并从原包租房产的面积基础中剔除这部分房屋面积和减少包租金额。对过去已经支付的包租金,
不再因实际房产增减使租金总额升降而重新结算。
五、对现有的包租房屋,应加强“三产”管理,
明确房管部门和宗教团体在房产包租期间的责、权、利的关系,
以避免发生所有权的纠纷和使用权的纠葛。
1.
任何使用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和拆除包租房产必须按拆迁办法的规定办法拆迁手续,
房管部门应预先听取宗教团体的意见。各建设单位应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并由房管部门代为办理后统一与宗教团体结算。
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包租房产,
宗教团体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和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2.宗教团体如进行宗教活动需要收回包租房产的,
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房管部门办理撤销包租的手续,
交还宗教团体自行管理。
3.房管部门应对宗教房产进行一次清理并建立帐册一式两份,一分交宗教事务部门,一分交房管部门并对产籍、
产业资料要加以管理。宗教团体房产权证按市政府(85)299号文件规定办理,由房管部门会同宗教团体申请登记和按产权的性质颁发房产所有权证。
4.
包租房产的包租金应按五八年包租时定的比例:佛教25%,青年会35%,天主教35%,其余各教会均按30%,
支付包租金额,房管部门每季度末与宗教团体按实结算,
随着房屋租金的改革和产权使用的变更增减,随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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