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规范改制企业土地开发费下浮有关问题

【实施时间】2001-06-05【发布单位】杭州市杭政办〔2001〕129号转发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效率,推进企业改制,特就国有企业内启动改制中土地开发费下浮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土地开发费下浮的幅度及处置顺序
  根据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二)》(府办纪要〔2000〕6号)中“对于职工买断资产进行内启动改制的企业,作为国有资产入股的土地开发费可以按市有关规定下浮,并进行提留”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杭土市〔1998〕238号)中“工业用地下浮不超过20%,综合、商业用地下浮不超过15%”的规定,按照市政府领导对改制工作的要求,建议从现在起,职工内启动改制企业的土地开发费下浮的比例原则上为:工业用地下浮20%,综合用地和商业用地下浮10%。下浮在企业经评估后的净资产按杭政〔1999〕1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留顺序后进行,其下浮幅度以净资产到零为限。
  二、土地开发费下浮的审批程序
  为简化手续,将土地开发费下浮由原办文审批改为在对改制企业资产处置时由市国资局核准,不再另行下文。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

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杭州市土地管理局
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二OO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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