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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执行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佛府〔1997〕099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精神,现对1998年1月以后从市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执行《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作出补充规定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高层次人才是指两院院士以及特殊需要引进的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下述有关待遇的高层次人才须经市政府人事部门认定。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从市外引进、由市属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机关事业单位聘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可参照处级职务(两院院士参照厅级职务)规定的标准领取住房补助金。其中工龄满15年的,可选择一次性领满15年住房补助金,以后不再领取;工龄超过7年未满15年的,可选择首次按实际工作工龄一次性领取住房补助金,余下逐月领取,直至领满15年为止;工龄未满7年的,可选择首次一次性领满7年的住房补助金,余下逐月领取住房补助金8年。一次性领取部分不计算递增。
㈡按上述规定申领住房补助金时,如其配偶没有领取住房补助金并且没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本人可按科级以下人员标准的50%一次性增领15年的住房补助金。不计算递增。
㈢其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本人不能领取住房补助金。领取住房补助金后,夫妇双方均不能再按房改标准租金租房;租用单位周转房的,按成本租金计租。
㈣选择一次性领满15年住房补助金、一次性领取7年住房补助金或按实际工作工龄一次性领取住房补助金、余下部分逐月领取的,在购买商品房时,发给一次性住房津贴5万元。
㈤享受以上规定待遇后自动离职、辞职、被单位开除或调离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其领取的住房补助金累计超过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期应领取金额的,超领部分和住房津贴应退回。
㈥住房补助金和津贴的资金来源:全额预算单位由财政拨款解决;差额预算单位由财政按负担比例拨款,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自收自支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其住房补助金和津贴的发放,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其它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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