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自收自支单位和企业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1998/12/07【颁布单位】佛府[1998]114号

关于市属自收自支单位和企业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市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佛府〔1997〕09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方案》)实施以来,市属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方案》制定了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具体办法。为了使我市住房货币分配的改革能有序和规范地进行,现就市属自收自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参照执行《方案》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市属自收自支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有控股企业,应参照《方案》制订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查,再送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后才能实施。

  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的内容主要是住房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三、上述单位制定的住房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能高于《方案》规定的同类档次标准,最低不能低于每人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上述各单位可按实际情况制订档次标准。如一次性发放住房补助的,参照《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可与市房改办联系。

  佛山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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